“MPEG-2”和“MPEG-4”可能大家都听说过。二者均为数字动态图像的压缩/解压标准规格。其中DVD采用的就是MPEG-2标准,因此使用DVD机的用户都在不知不觉中使用着MPEG-2。
而MPEG-4则是今后有望普及的新一代压缩/解压方式。MPEG-2的目的是利用4~70Mbps的宽带,以超过S-VHS的高画质来播放动态图像。而MPEG-4的目标则是利用低于1Mbps窄带在手机等终端上播放动态图像。
MPEG-4和MPEG-2一样,都属于ISO(国际标准化组织)制定的国际标准规格,当然所有厂商都愿意采用。可是美国苹果电脑公司于当地时间2月12日发布的消息则表明事态的发展并非绝对如此。
当天,苹果公司发表了动态图像和音频播放软件QuickTime的最新版本“QuickTime 6”。该公司表示:“QuickTime 6虽然具备完全支持MPEG-4的CODEC(数字信号编解码器),且已经开发完成,但本公司打算直到MPEG-4的使用授权条件得以改善后再发布有关软件”(发布资料)。
此消息一经发布立即引起了舆论对MPEG-4使用授权问题的关注,并在业界引起了轩然大波。对此尤为敏感的是打算利用MPEG-4通过因特网等方式发送动态图像的流媒体(Streaming Media)业界。这里,笔者想综合围绕MPEG-4使用授权产生的问题以及美国媒体的相关报道,来分析一下美国国内对这一问题是如何看待的。
■ “1小时收取2美分”激起众怒
促使苹果公司在产品发表中异乎寻常地发表“抗议”的导火索其实在大约两周前就已经点燃。
美国当地时间1月31日,负责MPEG相关专利使用授权业务的“MPEG LA(Licensing Administrator)”发表了有关MPEG-4 Visual(Simple Profile和Core Profile)的技术使用授权程序(注1)(发布资料)。其中有些条款令人难以接受。
MPEG LA公司提出的授权概要如下:
(1) 生产并销售面向个人用户的解码器(硬件或软件)时,每套系统的使用授权费用为0.25美元。每年费用的上限为每位法人最高100万美元;
(2) 生产并销售面向个人编码器(硬件或软件)时,条件与(1)相同;
(3)将根据播放时间向内容所有人及提供商收取相应费用。费率为0.00033美元/分钟,即2美分/小时。按每个MPEG-4视频数据(包括流数据和下载数据等)来收费。收费对象包括通过提供MPEG-4视频数据来获取报酬的团体和个人。这其中包括诸如Pay Per View(根据观看的内容支付费用的方式)服务、会员制服务和利用广告赞助商来提供的服务等,使用授权费不设上限;
(4) 对于盒装媒体(Package Media)的MPEG-4视频数据也要收取和(3)相同的编码费用,而且也不设上限。
※ 详细记述此次授权程序发布的资料全文可参阅MPEG LA的Web站点。
关于其中“根据播放时间向内容所有人和提供商收取费用”这一条款,苹果公司指责说:“这种做法并不会促使MPEG-4在市场上获得成功”,并要求MPEG LA做出修改。
不仅苹果公司,流媒体技术的标准化团体“ISMA(Internet Streaming Media Alliance,因特网流媒体联盟)”也对授权程序表示不满。ISMA理事长Tom Jacobs(美国Sun Microsystems数字媒体服务部总监)严辞拒绝了MPEG LA的提案,并一针见血地指出:“这不是促进MPEG-4视频流解决方案市场扩大的做法”。
也有人指责说:“过高的授权使用费将从根本上违反制订标准规格的初衷”(美国On2 Technologies首席执行官Douglas McIntyre)。可以说,对于MPEG LA的提案,美国流媒体业界可谓是忧心忡忡。
■ 掌管使用授权费制订大权的MPEG LA的真面目
提出上述授权程序的MPEG LA到底是何许公司呢?该公司总部位于美国克罗拉多州丹佛市,是一家1997年获得美国司法部批准营业的使用授权管理公司。
本来MPEG-2和MPEG-4标准的专利权是由多家企业共同持有的。所以如果有的企业想使用这些专利来生产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话,就要一家一家地和这些专利拥有企业分别就专利使用权签定使用授权合同,非常烦索。为此,MPEG LA公司就从几家专利拥有企业买下了专利使用授权,然后以转卖的形式统一向其它企业提供使用授权。
目前,向MPEG LA提供MPEG-4专利使用授权业务委托的企业共18家,它们分别是:佳能、法国France Teleom、富士通、日立制作所、韩国Hyundai Curitel、KDDI、松下电器产业、美国微软、三菱电机、冲电气工业、荷兰飞利浦、韩国三星电子、三洋电机、夏普、索尼、挪威Telenor As、东芝、JVC。MPEG LA管理着上述18家企业有关MPEG-4的专利使用授权。而这18家企业中有12家为日本企业(表2)。
不过引起争论的授权程序日前还只停留在提案阶段,MPEG LA称:“在听取业界的意见后,争取用3至5个月的时间拿出最终授权方案”。尽管如此,MPEG LA仍主张:“这是一个是公平而合理的授权模式”,并未显现出妥协的余地。
MPEG LA辩解说:“市场正在逐步认识此项新技术在产品及服务开发过程中的作用,并理解到其必要性及价值。如果服务提供商和内容提供商因此而得到利润的话,专利持有人理应获得相应的分成”(MPEG LA使用授权部副总裁Larry Horn)。
同时该公司还进一步解释说:“我们在统一购卖了各专利持有公司的知识产权后,为了公平而合理地均摊使用授权费而制订的这一授权模式”(首席执行官Baryn S.Futa)。并据此宣称:“这样做将促进MPEG-4产品的投资,加快开发与普及的速度”(Larry Horn)。
■ 苹果和ISMA的意见是一个重要信号
此次授权方案的提案是在前面提到的ISMA发行封装标准的首版“ISMA 1.0”(发布资料)之后发表的。ISMA是由苹果公司、美国思科系统、美国Sun Microsystems和美国IBM等公司于2000年12月发起的组织。其宗旨是:“吸收目前广泛使用的技术,确保各种流媒体解决方案之间的兼容性”(ISMA)。虽然推进MPEG-4并非该组织的首要目的,不过鉴于利用通用技术这一宗旨,该组织在压缩技术中采用了MPEG-4这一国际标准规格。
不过,ISMA的成员企业中并没有流媒体巨头--微软和美国RealNetworks公司的名字(成员企业刊登在ISMA的Web站点上)。美国业内分析家认为:“该团体和苹果公司的意见对于MPEG LA来说,是一个很重要的信号,很可能会促使该公司重新考虑授权方案”。另外,苹果总裁Steve Jobs在接受CNET News.com采访时也表示:“专利持有人或许很快也会重新考虑(授权方案)”,显示出较为乐观的态度。
■美国On2将利用自主开发的技术抗衡MPEG-4
虽然MPEG-4为国际标准规格,各公司也都将MPEG-4作为事实标准的首选来对待。但MPEG-4未必就能得到市场的支持。因为不收取使用授权费的竞争对手已经出现。
据悉,在MPEG LA发表授权方案后,拥有自主开发的视频压缩技术的美国On2公司已致函ISMA,建议采用该公司于去年公开了源代码的视频压缩技术“VP3.2”(发布资料),以取代MPEG-4标准(相关报道)。
另外该公司还于美国当地时间2月13日发表了面向Quicktime的编解码软件“VP3 for QuickTime”的升级版。在发布资料中,该公司解释说:“本公司的VP3.2和MPEG-4标准不同,编码器和解码器方面,对内容和服务提供商都将免除所有的使用授权费用”。
MPEG-4标准于1998年底确定了其技术标准框架之后,已经过了大约3年时间,近来采用该标准的企业也越来越多,很快便将步入正式的商用阶段。RealNetworks也已于去年12月表示将为MPEG-4提供本地支持。苹果公司、瑞典爱立信和美国Sun公司则于今年2月12日开始在基于MPEG-4的无线多媒体内容发送技术方面展开了合作。
虽说MPEG LA的主张从专利持有者的角度来讲是理所当然的事情,但能否与ISMA等业界团体的意见协调一致,目前尚不得而知。可以说此次的“风波”再次凸现了这一难以调和的矛盾。
责任编辑:lmtw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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