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论|电视回看诉讼案件已超1600起,回看权属亟待明确界定
流沙| 流媒体网| 2023-12-12
【流媒体网】摘要:电视回看已成为广播电视行业多年来的“老大难问题”。

  自12月10日起,开展了3个多月的治理电视“套娃”收费和操作复杂的第一阶段工作已经进入组织自查、查漏补缺阶段。各相关平台正在按要求落实整改,12月21日~31日,广电总局将进行检查评估、验收总结。

  从目前的市场反馈来看,本轮整改基本解决和满足了当下人民群众反映较为强烈的看电视难、套娃付费等焦点矛盾。

  其中,针对电视回看业务,广电总局办公厅和工信部办公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电视操作复杂治理第一阶段有关工作的通知》中进行了明确要求:有线电视和IPTV通过遥控器一键回看或在主页明显位置设置回看业务入口等方式,简化回看业务操作。在回看业务中,可通过设置栏目或专区等方式,简化中央及本地新闻回看操作。

整改后的歌华有线界面

整改后的山东有线界面

整改后的陕西IPTV界面

整改后的云南IPTV界面

  如上图所示,严格按规定执行的平台方们,均已设置“回看”入口,用户可直接通过“回看”入口进入回看列表页选择观看内容,大大提升了用户体验。

  但这一在高清交互电视中极受欢迎的功能,却也是有线电视和IPTV的“老大难问题”——版权纠纷探讨最多、历时最久、分歧最难解。

  无论是现有的《著作权法》,还是《著作权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中,均未明确“电视回看”业务的权益归属,也就让法律解释存在自由空间,导致司法裁判界出现截然不同的判决结果。

  认为电视回看应归属于广播权的一方,判断依据是电视回看的服务目的、运营模式、技术手段均具有广播特性,其专网之下定时、定点、定范围的特点与信息网络传播权有本质不同。

  而认为电视回看应归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一方,判断依据是电视回看属于交互式传播,可以使公众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数天内的任意时间)和地点(任何安装了有线电视和IPTV的场所)获得作品,符合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构成要件。

  目前法学界更主流的观点是将电视回看行为视为信息网络传播行为,这与广电总局的相关政策存在一定偏差,也直接导致了两个严重后果。

  第一,“维权”变成生意。近年来因电视回看引发的侵权诉讼已呈现爆发式增长,在“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库”中公开披露的电视回看侵权诉讼案件高达1686起。一些版权中介机构打着著作权人的名义,擅自扩大维权范围,甚至用“钓鱼式”“碰瓷式”维权以便从作品传播方获得更多收益;一些律师事务所也已将电视回看诉讼作为重点项目经营,并成立专班针对电视回看内容进行长期收集取证,定期开展起诉。通过滥用知识产权保护的方式进行盈利,将影响广播电视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产业倒退式发展。有线电视和IPTV运营方为避免版权纠纷,不得不对电视回看进行“阉割”,被迫关停了部分直播节目的回看业务,如此前的北京冬奥会、卡塔尔世界杯等大型公共体育赛事;以及部分影视综节目,如今年大热的《狂飙》。回看功能的下线最直接的影响是用户体验受损,可能传导的后果是业务创新停滞,更与国家大力推进的三网融合政策背道而驰。

歌华有线下线《狂飙》回看

新浪微博上用户的抱怨

  多年来,电视回看功能为更多的用户提供了观看机会,已成为广播电视节目传播过程中不可或缺的服务。它有助于广播电视公共属性与职能的优化与发挥,也有助于提升广播电视主流媒体的舆论宣传力和影响力。

  目前全国超2亿的有线电视用户和近4亿的IPTV用户都在享受电视回看功能带来的便利。本轮电视整改中广电总局专门强调“简化回看业务操作”,也是为了方便人民群众更好地使用电视回看服务。

  一边是监管部门明确要求提供回看服务并设置专区入口,一边是部分司法界认为回看服务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同时还需应对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诉求,有线电视和IPTV的平台运营方被“架在火上烤”,电视回看“骑虎难下”。

  由于各方对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不同理解,对广播电视新兴业务的不同认知,以及对商业利益及行业发展的不同考量,电视回看已成为广播电视行业多年来的“老大难问题”。

  但俗话说,“老大难老大难,老大重视就不难”。

  电视回看问题显然并不是有线电视和IPTV平台运营方可自行解决的,其带来的负面传导效应已经像滚雪球一样越滚越大。而这根本上在拷问的,其实是行业监管部门和司法界如何协调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平衡并达成统一共识,给出明确的权属界定,达到扶持产业发展、激励技术创新,且最大限度地实现公共利益的目的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熊文聪此前曾撰文表示,电视回看无法从固有的法律概念上直接得出明确答案,属于疑难案件。但疑难案件恰恰是社科法学的用武之地,即边界应该划到哪里才合适,并不取决于事实考证或概念推演,而是取决于行业惯例,取决于法官的价值权衡,取决于成本收益分析,更取决于法官预测其裁判结论会带来什么样的社会后果。

  广播电视行业在我国有着特殊的定位和功能,是为了实现新闻报道、舆论宣传、教育扶贫、社会服务等诸多特定政治任务和治理目标的重要工具和渠道,而不是纯粹的商业盈利组织。“该不该为创新利民业务让渡生存空间”或许是解决电视回看问题时不得不考量的宏观视野。

  当前,“老大难问题”亟待得到“老大重视”。

  对行业监管部门而言,电视回看版权纠纷导致的产业倒退式发展,已经影响到广播电视产业的健康发展。

  对司法部门而言,涉电视回看的司法裁判结果差异较大,已经影响到法律规范的权威性。

  期待电视回看业务能尽快明确权属界定,期待回看版权纠纷能出现一个更优解。

责任编辑:房家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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