冰城论道|博遵律师事务所马佑平:融合媒体领域版权保护的新挑战
| 流媒体网| 2023-02-19
【流媒体网】摘要:融合媒体下,IPTV、OTT版权方面的三大挑战以及真正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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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2月16-17日,由黑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黑龙江广播电视局、黑龙江广播电视台指导,流媒体网主办,黑龙江省全媒体产业集团承办,黑龙江龙网视传媒有限公司、黑龙江联通、黑龙江移动、黑龙江电信、中国广电黑龙江公司共同协办的「冰城论道暨第24届中国智能视听与科技创新高峰论坛」在哈尔滨隆重举行。

  本届论道以“破界·共生”为主题,邀请到了智能视听领域的企业翘楚与行业领袖莅临齐聚,围绕新时代下的破界、破局、破壁与共生、共创、共赢等话题,全方位展望产业的趋势动向。

  在17日上午召开的主论坛上,北京博遵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马佑平做了题为《融合媒体领域版权保护的新挑战》的演讲。

  以下为演讲全文:

  感谢包总,今天非常荣幸来到哈尔滨冰城论道。我是北京博遵律师事务所的主任马佑平。我从2007年开始为国家广电总局科技司提供相应的关于版权保护、技术标准等类似国际组织的法律服务,后续又帮助总局广科院提供常年的法律服务。所以这些年来,我对广电产业有了非常深厚的感情。在这个过程当中,通过这种持续的积累,深入了解广电产业链各个行业业态,长的时间下来感受颇深:一方面随着信息产业的发展,为广电产业的各种产品、服务带来极大的技术变革,给用户带来了更好的体验。但是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一名诉讼律师,我也有另外一方面的感悟,在这个过程当中,由于技术发展的迭代太快,步子迈得太快,从而导致立法和司法的滞后性以及认知的局限性导致和产业发展不适配的局面,给产业发展带来困境和挑战。

  下面我把接触到的问题和挑战提出来与大家探讨。希望能够集合产业当中所有团体的力量让司法、立法最终为产业发展保驾护航,而不是成为掣肘和障碍。我今天分享三个方面挑战,抛砖引玉,用三个特别典型的场景和案例串联起来,供大家思考和探讨。第一个挑战是融合媒体新型传播行为的定性—— IPTV限时回看;第二个挑战是融合媒体的版权责任承担,包括IPTV、电信运营商和OTT设备运营商;第三个挑战是融合媒体版权授权的竞争和完善。

  挑战一 :融合媒体新型传播行为的定性——IPTV限时回看

  第一个挑战,我们知道在以前,广播组织——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所享有的广播权和网络服务提供商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权利界限划分比较明确,广播组织运用广播信号单项传输内容,网络服务提供商在互联网上由用户发起获取相应的内容。

  所以在以前,著作权法里面规定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这个权利种类划分是非常明确的,广播权是单向权,通过广播行为使用户被动接受相应的作品内容,而信网权是用户主动获取,在其可选择的条件、时间、地点获取内容。

  我们可以看一下法条规定,《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广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项规定的权利。

  第十二项就是信息网络传播权,《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我们可以看到,这两个权利上的传输介质上有区别吗?没有区别,都是以有线或无线的方式,也就是说介质上这两个权利是没有任何差异的。

  那传播所受众有区别吗?也没有区别,都是向公众提供,不管是IPTV用户,还是互联网用户,都是用户,没有加任何的限定词。

  作品的内容有区别吗?没有区别,都是作品,只要是有著作权保护的作品,都是在权利保护的范围里面。也就是说不论你是从广播电视台拿来的作品,还是在互联网上传播的作品,都在这个作品的范畴里。

  所以,这三点都没有区别,那这两个权利到底区别在哪?现在法律的规定,就只在于广播权是一个主动权。广播组织主动发送信号,受众是被动接受。而信息网络传播权不是向你传播,只是向你提供,你选定时间和地点就可以获取到。说白了,信息网络传播权限定的是一种交互权。

  以前广播权可能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之间没有交叉。因为在以前广播权都是用卫星信号、有线信号传播,这些都是单向传输信号,不具备和用户交互的能力。可当信息网络技术发展,在三网融合大背景下,这个挑战就会发生。一旦广播权中涉及了上行信号,就进行了交互,一旦进行了和用户的交互,原来的广播权立马就变成了信息网络传播权,这就是这个法条所规定的东西。

  对广播组织或IPTV运营商而言,如果只是从电视台拿到了广播权的信号,他是不能进行收集用户上行的这种点播指令的,一旦收集这样的指令,那么就落入了信息网的传播权范畴。而本身他所得到的授权,因为源头是电视台,所以只获得了广播权,这样就会使得他们侵犯了那些获得了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这些权利主体的权利。

  这也就是为什么我们现在看到大量的侵权诉讼,也就是说有很多权利主体,像一些互联网企业和作品权利人,他们告IPTV新媒体、电信运营商。因为立法摆在那。

  对于回看的定性,其实不同法院有不同的认知,为什么有不同的认知?是因为产业其实是在国家政策的扶持之下才产生的,也有民生要求。在这种情况下,比如在杭州中院“西藏乐视诉杭州电信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例当中,它就有论述说电信杭州分公司实施的“IPTV回看”既有时间限制,又有地点限定,不符合信息网络传播的“选定”特点。电信杭州分公司实施的仍系其从广播组织处获得的单向播放、传送电视信号的行为,公众被动接收上述信号,仍系广播行为的应有之义。

  而北知法院“爱奇艺诉爱上电视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中,就完全相反。法院认为:爱上公司提供的“回看”服务不同于直播,而是为用户提供了一种回溯式的、可重复的观看体验,用户通过点击“回看”按钮即可在线观看存储于爱上公司服务器中的涉案作品,与通常而言的内容服务提供者所提供的在线播放服务并无本质区别。爱上公司提供涉案作品回看服务的行为已经落入到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控制范畴。

  你说哪个判决是对的?其实没有一个真正的答案,这些都是完全依据法律的要求去判的,因为在信网权的定义里面,只要交互就可以认为是信网权,你没有获得信网权的权利,你就是侵权了。但在杭州中院的判决里面,则引证了大量的政策规定和总局颁发的文件来论述,认为这样的权利也是基于广播权而产生的,如果没有广播权,就提供不了回看服务。

  这两个截然相反的判决,带来了非常多的困惑,我们到底还提不提供回看服务?而且进一步的,不光是IPTV提供的回看服务,其他的服务,例如时移、有限电视的回看等等,只要搜集了上行信号,有了交互那么都会引发侵权。

  技术的迭代和更新能够为整个产业带来更好用户体验,但是法律上明确的限制了我们,给我们一个界限。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如何破界,到底怎么办?我觉得每一个诉讼当事人靠自己的力量可能很难形成翻天覆地的变化,需要集合整个产业的力量参与其中共同改变现状,为我们赢得更多的发展空间,为整个国家信息网络建设和普惠民众的最终目标做更多的贡献。

  一种可行的方式也许是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改变目前著作权法规定的限制。比如在IPTV推出回看服务之初,就应该考虑让立法对我们有明确的保护,但是彼时已经错失了时机。目前可能的立法角度的完善是2021年3月广电总局颁布的《广播电视法(征求意见草案)》,其中明确了广播电视活动是指采取有线或者无线方式,通过固定或者移动终端,以单向或者是交互形式向用户传播视频、音频的相关活动的行为,当然这是征求意见,在未来的广播电视法里面,最终能不能够最终这样被定义,是一个期待。

  即便是最终采纳了这样的限定,我们知道《著作权法》和《广播电视法》法律位阶相同。而这样的两个法律之间产生的交错或者说是矛盾,又会引发新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也是需要去面对和解决的问题,究竟面对两个不同的法律,我们怎么办,尽管现在是一个征求意见,但是未来是非常有可能成为颁布实施的法律,给我们带来什么样的影响,其实也是我们需要关注的。

  挑战二:融合媒体的版权责任承担——IPTV、OTT

  第二个挑战融合媒体的版权责任承担。在融合媒体下原来整个参与产业链条的主体责任比较简单,涉及到的权利比较单一,但在新的融合媒体之下,会有各种各样的主体,比如说IPTV运营商、电信公司、播控平台,他们会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其实在法律上也是模糊不确定。在合肥中院作出的一审判决里面,判决IPTV的电信公司主体安徽联通公司要立即停止安徽IPTV传播视频作品并且要赔偿苏宁公司的损失的法律责任。二审认定一审判决,维持原判的判决。在2022年3月,最高院对这个二审案件作出了再审判决,他认为鉴于电信企业没有提供侵权的内容,又对集成播控平台的具体内容无控制权,可以认定电信企业仅提供了IPTV业务的信号传输和技术保障服务,电信企业不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

  OTT方面,乐视诉小米盒子,快乐阳光诉讼同方股份,这些设施作为盒子,作为硬件设备提供商的主体,他们被法院认定,尽管提供硬件,上面的软件都是第三方去安装的,或者仅仅是预装由代理商安装,但是这样的软件上面是存在侵权视频,如果不及时制止相应的行为有过错,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对硬件设备提供商而言来说,也是一个巨大的挑战,我做了个硬件上面的软件不是我直接决定,上面播放什么样的内容,我需要软件提供商来做数据的对接,内容的对接和接入,在这种情况下,我也要尽到相应的义务才能避免我的侵权责任,这就面临巨大的挑战。如果说不做好相应的风险防范,在现在的法律政策下会承担不利的后果,停止侵权甚至是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挑战三:融合媒体的版权授权竞争与完善

  第三个挑战,融合媒体的版权授权竞争与完善。在世界杯期间,咪咕向上海浦东新区法院提出诉前保全的申请,他认为根据双方之间的约定咪咕拥有合作赛事4K、8K以上信号和VR信号在互联网和电信运营商领域所有渠道除了央视之外的独家权利,他认为抖音在为用户提供全场次免费4K的服务构成了不正当竞争,抖音的回应是2022年是卡塔尔世界杯的持权转播商,根据合作协议约定,世界杯赛事期间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向抖音提供超高清(4K)节目信号。抖音集团及旗下产品向用户提供“超高清4k免费世界杯直播”服务符合实际情况,有明确的合同依据。但是浦东法院根据咪咕的申请,向抖音发出了立即停止使用超高清4K的裁定,本身案子没有后续的报道,我们可以从这样的现象看出,一个内容或者说一个赛事是一个信号权,相应的权利实体和客体存在非常多的争议和纠纷,包括授权对象是不是清楚,授权的主体和客体是不是明晰,授权的类型是授予了一个信号权,还是一个著作权,商标权,还是一个专利权,或者是其他类型的权利等等。

  另外一个就是授权的期限和地域,到底多长时间的授权,到底在什么地域范围内的,比如一个APP,国内也有APP,国外也有对应的海外版本,那么到底是在什么地域范围内给到的授权。授权方式是独占许可、排他许可还是补充许可,这些东西都需要明晰了,也就是说同样的版权权利给到两家,然后两家还互掐这样子,那么这种情况实际上也是由于本身权利授权中可能存在不明晰的情况,或者说就类似于一房二卖的情况,所以在进行相应的内容授权时,或者被授权方时,一定要理清整个信息线路,才能去避免侵权情况发生。

  但是这个东西对于授权方和被授权方来讲都是一个挑战,因为整个的权利链条是非常混乱的,一个作品,它有各种各样的,比如说出品方、承制方、传播方,还有到底是哪个电视台买了它,所有的这些权利的种类我们需要去理清,才能避免现在这个情况。

  对于产业链我有深刻的感受,有人说产品的构思远远领先技术,我想说的是法律的规定更加落后于技术,我们要想让法律适配一个产业的技术发展,就要在司法和立法环节有前瞻性,而这种前瞻性何如建立,就需要一个产业的力量,绝对不是一个企业,一个国家机关或者是一个律所能够做的事情。

  此次和大家分享,希望引发大家的思考和共鸣,能够使得产业形成合力,让跑在后面的法律以及司法实践能够逐步赶上技术的发展,为广播电视产业真正的保驾护航。谢谢大家!

责任编辑:房家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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