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杯版权前瞻(3):时移回看涉不涉及侵权?
庞梦婕| 流媒体网| 2022-11-11
【流媒体网】摘要:核心在于“蛋糕应该分给谁”和“不同判决将带来怎样的社会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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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IPTV的一系列版权纠纷中,关于时移、回看行为的法律认定,恐怕是探讨最多、历时最久、分歧最难解的,这不仅体现在行业内外召开的相关研讨会频次上,也体现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等专业网站的涉案数量上,更体现在司法裁判界截然不同的判决结果上。

  举两个典型案例:

  在“西藏乐视公司与杭州电信侵权纠纷案件”中(一审(2018)浙0192民初4603号、二审(2019)浙01民终10859号),IPTV的时移、回看被归属于广播权,被告不涉及侵权。两级法院均认为:IPTV“回看”模式应不属于典型意义上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电信杭州分公司实施的仍系其从广播组织处获得的单向播放、传送电视信号的行为,公众被动接收上述信号,电信杭州分公司自动、完整传输直播节目并滚动保留72小时的传播行为与其同步转播“宁夏卫视"电视频道直播密不可分,仍系广播行为的应有之义。对于本案中与转播“宁夏卫视"电视频道直播密不可分的传播行为系电信杭州分公司在与浙江广电新媒体有限公司的年度IPTV合作备忘录项下所实施的,在浙江广电新媒体有限公司已经取得传送宁夏卫视(含高清)直播频道中《芈月传》内容授权的情况下,电信杭州分公司有权实施案涉广播行为。

  而在“爱奇艺与河北联通、爱上公司侵权纠纷案件”中(一审(2019)京0108民初3738号、二审(2019)京73民终3696号),IPTV的时移、回看被归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涉及侵权。两级法院均认为:IPTV“回看”服务不同于直播,而是为用户提供了一种回溯式的、可重复的观看体验,用户通过点击“回看”按钮即可在线观看存储于爱上公司服务器中的涉案作品,与通常而言的内容服务提供者所提供的在线播放服务并无本质区别。爱上公司提供涉案作品回看服务的行为已经落入到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控制范畴。

  可以看到,两个类似的案件法院做出了截然不同的判决。由于《著作权法》没有明确IPTV业务的权益归属,也就让法解释存在自由空间,在可左可右的情况下,不同法院对案情的判断差异会直接影响判决结果。

  而分歧主要来源于三个方面:1、对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不同理解;2、对广播电视新兴业务的不同认知;3、对商业利益及行业发展的不同考量。

  而这三方面的理解差异带来的其实不仅仅是案件本身的结论差异,背后其实是“权益边界应该划到哪里才合适”和“多出来的蛋糕应该分给谁”这样的价值权衡,更是“该不该为创新利民业务让渡生存空间”以及“疏与堵不同判决将带来怎样的社会后果”这样的宏观视野。

  由于涉及赔偿金额往往较小,时移、回看侵权案件在司法界看来可能是件小事,但对以IPTV为代表的互动电视而言却是天大的事。

  本文,流媒体网试图对这件天大的事背后的分歧点做些梳理,旨在抛砖引玉,供各方参考。

  1、对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不同理解

  对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不同理解,是IPTV时移、回看版权纠纷中最核心的关键点。

  从上表中可以看到,新《著作权法》修改了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传输方式,使得区分两者的关键在于对交互性的判断。但由于“公众可以在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依然是一种很宽泛的说法,并没有对公众的选择自由度进行限定,就为解释和适用法律留下了可讨论空间,也成为分歧的主要由头。

  比如,有观点认为,公众对时间和地点的选择自由度需要达到相当的高度才属于交互性传播,72小时限时回看并没有给予公众足够的选择自由度;但也有观点认为,只要公众对时间和地点有选择权,即属于交互性传播。

  再比如,有观点认为,获得作品的地点仅限于安装专网终端的电视,并非随意选定的地点,不能算交互式传播;但也有观点认为,交互式传播并非要求公众可以在全世界任意地点均可获得作品,公众在限定的范围内可以自行选择获得作品的地点也算交互式传播。

  再比如,有观点认为,回看行为及其意图指向的并非某个电视节目,而是整个电视频道,初衷只是为了给用户提供更好的体验,回看中的节目流为线性节目的完整备份,而不是块状点播形式的交互回传,是未加以人工删选、编辑的过程;但也有观点认为,不论回看行为的意图针对的是某档节目还是整个频道,其客观上都实现了让用户在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结果。

  再比如,有观点认为,用户必须接入专网才能获得IPTV的时移、回看服务,对信息网络传播权定义中的“公众”也做出了限制;但也有观点认为,“公众”并非指所有公民,IPTV已超3亿家庭用户,已覆盖相当规模的“公众”。

  如此种种,对交互性判断的不同理解直接导致了对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不同理解,也就引发了同类案件的不同判罚。

  不过,目前法学界更主流的观点是将时移、回看行为视为信息网络传播行为。这就引发了IPTV行业人的困扰,在行业人看来,时移、回看的服务目的、运营模式、技术手段均具有广播特性,其专网之下定时、定点、定范围的特点与信息网络传播权有本质的不同,司法解释上不应简单以交互式作为划分的唯一标准,对于这种由技术进步给用户带来的便利体验,应该是广播权的延伸。

  这就引出了另一个分歧:对广播电视新兴业务的不同认知。

  2、对广播电视新兴业务的不同认知

  作为三网融合政策下的代表性业务,IPTV是一种利用宽带网络,集互联网、多媒体、通讯等多种技术于一体的,向用户提供多场景服务的新业务形态。

  从产业政策上来看,IPTV是广播电视在新媒体领域的重要延伸,总局颁发的6号令明确提出,IPTV属于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

  从技术特点上来看,时移、回看是直播流的备份,是对直播流产生的缓存文件的利用,而直播行为的权利基础是广播权。

  但所有新兴业务都存在一个逐步认知的过程,尤其当产业语言和法律语言不对应,且法学界的研究观点相对新兴技术的发展更滞后时,就导致了认知偏差。

  比如,在相关裁判文书中,有法院认为,回看服务是“在线观看存储于爱上公司服务器中的涉案作品”。这类判断,很大程度上就是对新兴技术认知不够导致的。

  再比如,法学界主流观点认为时移、回看行为是信息网络传播行为,IPTV平台运营方应提前获得相关授权,以减少纠纷的产生。这类观点,很大程度上就是对业务实际操作认知不够导致的。

  在《特稿|IPTV版权宿疾之二:体育频道还能不能播?》一文中,流媒体网曾提到过电视频道通常只能拿到广播权,拿不到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缘由。倘若时移、回看行为被归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那就意味着IPTV的直播业务被拆分成了两块。想要保证直播业务的正常开展,就既需要获得电视台转播频道的授权,还需要获得单项节目内容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而这几乎不具有可操作性。

  在业务的实际开展中,IPTV直播业务包含了上百路电视频道,涉及的电视节目不计其数,分属于不同的权利人。一方面,IPTV平台运营方难以预知电视台的节目播出规划,也难以区分哪些节目被单独售卖了版权,更难以在节目播出之前一一联系相关权利人;另一方面,IPTV时移、回看业务的直播流二次利用性及非人为篡改性,决定了IPTV平台运营方无法选择向用户提供特定内容的回看服务,这也意味着平台方必须从权利人处获得所有节目授权,但没有平台可以支付这么大量的版权费用。一次播放行为却需要向两个权利人买单,这让原本以技术创新、提升用户体验为初衷的时移、回看功能变成了IPTV平台方“不能承受之重”。

  尽管多年来,时移、回看功能为更多的用户提供了观看机会,已成为广播电视节目传播过程中不可或缺的服务,但现在也不得不被“阉割”。产业倒退式发展已经发生,今年初举办的北京冬奥会,各地IPTV平台为避免版权纠纷,就被迫关停了回看业务,而同期用户们的抱怨声此起彼伏。

  这就引出了另一个分歧:对商业利益及行业发展的不同考量。

  3、对商业利益及行业发展的不同考量

  各方对于IPTV时移、回看业务法律性质展现出的不同立场背后,其实是对商业利益及行业发展的不同考量。

  IPTV时移、回看业务实际上是技术创新下产生的一块新蛋糕,尽管大部分地区的IPTV时移、回看服务本身并不直接收费,但使用户获得了更好的体验,也是扩大用户规模、挖掘用户价值的前提条件。其不可避免地带有利益属性,就导致了利益该怎么分配的理念分歧。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熊文聪认为,广播电视行业在我国有着特殊的定位和功能,是为了实现新闻报道、舆论宣传、教育扶贫、社会服务等诸多特定政治任务和治理目标的重要工具和渠道,而不是纯粹的商业盈利组织。在面临信息技术和互联网不断攻城略地的紧迫形势下,如果不能保留住一定的受众,上述愿景恐怕都将落空。

  而华东政法大学教授王迁则认为,用国家政策和利益平衡为行为定性,将导致法律规范被架空,体现出的并非是法律思维。精准适用法律,才能最大限制地实现公共利益。

  “平衡”是《著作权法》的基本精神,但怎么解读“平衡”却难倒了一帮人。

  与各地法院做出的鲜明判决相比,最高人民法院至今尚未对IPTV时移、回看业务进行过相关解读。不过,最高人民法院在2011年发布的《关于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和促进经济自主协调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曾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密切关注电信网、广电网、互联网“三网融合”等信息技术发展带来的新问题,在保护著作权益的同时,注重促进新兴产业的发展,促进我国信息化水平的提高;妥善处理好技术中立与侵权行为认定的关系,在审理涉及网络著作权、“三网融合”等新兴产业著作权案件时,尤其要准确把握技术中立的精神,既有利于促进科技和商业创新,又防止以技术中立为名行侵权之实。

  站在这个视角,将IPTV时移、回看业务归属于广播权,似乎更具有平衡各方利益、促进产业发展的宏观视野。

  《著作权法》立法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保护权利人的相关权利,也包含了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倘若只专注于维护权利人的利益,而对运营方提出无法满足的苛刻要求,将不可避免地导致业务创新停滞、产业发展倒退、用户体验受损,更与国家大力推进的三网融合政策背道而驰。

  堵不如疏,期待IPTV的时移、回看版权纠纷能出现一个更优解。毕竟这其实已不仅仅关乎IPTV自身的产业发展,同样的争议分歧与版权官司在广电有线的互动电视领域也屡见不鲜,这已经成为广播电视行业最大的发展阻碍之一。

  小结

  随着IPTV发展壮大,与之相关的版权纠纷越来越多。旧体系下出现的新业务,正在带来新一轮的利益争夺,也带来了新的分歧与争议。而在解决这些问题时,最先需要考虑的,或许应该是在合法合规、各方利益平衡下,尽可能为用户提供更佳的视听体验,以及更丰富的节目类型。

  构想一个图景:以新兴技术拓宽观演体验和传播渠道,以法律法规平衡各方利益与权利边界,通过权利人与运营方的共识与合作划清作品传播渠道,携手并进、合作共赢,或许这才是我们期待的IPTV健康的产业未来。

  对于IPTV的一系列版权纠纷,也许现在业界还没有明确答案,但越来越多的专业人士已经开始深入探讨,就是一切向好的开始。

  流媒体网关于IPTV版权宿疾的系列稿件,旨在于抛砖引玉,也希望能引发行业的思考和交流,因此,也欢迎大家对这个话题踊跃投稿、积极交流!各方不同的观点和视角,都将有助于解开当前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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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外,2022年12月8-9日,由流媒体网主办的「冰城论道」上,来自产业链各方的嘉宾也将就视听产业的版权现状进行探讨,期待您的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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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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