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论未成年人保护(下):海外回顾/反思与OTT平台的“家长控制”
林起劲| 流媒体网| 2021-04-01

  【流媒体网】摘要:在大视频背景下,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应进一步被重视。本文进一步介绍一些海外大视频市场对未成年人保护的举措。

  系列文章上篇描述了最新推出的《广播电视法》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关注,并澄清了一些电视分级的认识误区。而在具体保护举措方面,一些海外的做法则或有必要了解乃至具有借鉴意义。

  一、美国内容监管与电视分级制度介绍

  先介绍/引用一点基础信息。下述内容参考戴姝英的《美国电视分级制探析》(发表于《史学集刊》杂志)及2013年广电总局发展研究中心课题组的《美国对电视节目低俗内容的规制及其启示》(发表于《文化产业研究》)两篇学术类论文。

1、美国电视分级制度实施背景与举措

  在20世纪70年代初,美国就已有超过一半的电视娱乐节目里涉及大量的暴力情节,到90年代初,这种情况已达到令观众无法容忍的程度;20世纪90年代初,如何控制电视对未成年受众的不良影响已成为美国全社会共同关注的热点问题。但在另一方面,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给予言论和表达以充分自由,不允许政府直接干预媒体,插手节目生产。这是对电视内容加以监管并最终实施分级制的背景。美国对于含有不良内容的节目,依据其对社会和未成年人的危害程度大小,实行如下不同的管理措施。

  (1)禁止播出。禁止淫秽内容的播出。通过1973年米勒诉加利福尼亚案,美国最高法院做出判决:任何被判定为“淫秽”的内容禁止在任何“大众媒体”上出现。而对于一些具有“艺术价值”的涉及情色的节目,则只能在“加密的付费成人频道”播出。例如,根据《儿童在线保护法》,成人网站也必须通过信用卡付款以及加密等方式经营,防止未成年人登录。(笔者注:按照美国法律,加密付费频道或网站,其实不属于“大众媒体”

  (2)限制播放。根据FCC的界定,下流和猥亵的内容还未达到淫秽的程度,在一定程度上,这些节目应当受到宪法第一修正案言论自由条款的保护,可以有限制播出。出于保护未成年人的考虑,限制此类节目进入未成年人容易接触的时间段。

  对于以上两方面,《2005年广播电视反低俗内容强制法》、《2005年淫秽与暴力广播电视内容控制法》和《2005年儿童友好电视节目法》等法律在相关节目的播出时段、播出数量,教育类节目所占比例,加大对违规媒体处罚力度等多方面进行了比较系统的规范。在播出时段方面,美国法律规定,包含下流或猥亵内容的电视节目不准在早6:00-晚10:00之间的时间段播出,而晚10:00-次日早6:00点则设定为“安全港”。

  (3)实行节目分级制度(TelevisionRatingSystem)。1996年2月7日颁布实施的美国《1996年通信法》第551条规定:美国实行电视分级制度;电视业即刻成立一个委员会制定节目分级标准;在该法规生效的一年内,FCC组建一个委员会处理分级事宜。1996年12月19日,美国全国广播电视协会(NAB)、全国有线电视协会(NCTA)和美国电影协会(MPAA)在法案规定的限期内共同制定了“电视家长指导原则”(即“电视分级体系”),并获得FCC通过和采用,电视分级制正式生效。按照内容所适合受众的年龄段,这一分级体系将电视节目分为六个等级——后面又增加了一个极度色情额暴力的级别(参考文末说明),为受众尤其是未成年人的家长指导孩子收视提供参考。

  分级制要求,除新闻和体育比赛以外的所有电视节目,都要按照这上述标准定级,并由节目的原创生产者在节目制作完成时自行定级。除新闻和体育比赛以外,电视节目播出的前15秒钟和插播广告后需在屏幕左上角显示分级图标。如果节目在1个小时以上,则标识还要从第2个小时开始时再次出现。而电影通常会在经过剪辑后在电视上播放,无线或有线网络公司根据公司标准对影片加以剪辑,然后给予一个指导性的级别。不过,像HBO和Showtime这类需要额外付费订阅的有线电视服务也会播放未经剪辑的影片,这些影片除了原定的电影级别外,还会由付费电视服务商补充收看建议。

  (3)通过技术手段落实分级制度。在美国,从事电视节目生产的不仅仅是电视台网,数不胜数的电视制作公司每天也都在生产五花八门的电视节目。如此庞杂的电视节目交由一个部门统一进行定级显然无法完成,操作存在困难。更重要的是,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不允许政府直接干预媒体。在此背景下,90年代初V芯片研制成功为美国电视分级制提供了技术可能。《1996年通信法》在第551条规定了电视分级制度的配套条款:最晚从1998年2月开始,所有在美国境内销售的13英寸以上的电视机,都必须装置一种可读取节目分级编码信号的V芯片(V-chip),也称为暴力芯片(violencechip)。家长可利用这种芯片装置来选择哪些电视电视节目可以被自身家庭接受。

  必须强调的是,V芯片技术对于分级制度的落实显然与美国自身的政治背景紧密相关,也因为商业利益冲突遭到利益方的各种阻拦,其进程是典型美式演进案例。对美国联邦政府来说,V芯片被安置在电视机里后,控制电视暴力与性的权力交给了家长;这样美国联邦政府就可以给社会舆论一个交代,同时不需承担因干预媒体而违宪的罪名。而对美国电视阵营来说,因为商业利益的削弱,曾强烈抵制电视分级制度,包括威胁要以违宪为由将美国政府告上法庭——只是当时的整体舆论形势压过了电视阵营。另外,在整个博弈过程中,相关分级方式、预告方式等都进行了相应的改善与演化(笔者注:但绝非进化)。

2、美国电视分级制实施成效简析

  电视分级制的强行“自愿”原则是在不违背宪法原则前提下政府与电视业间相互妥协的结果。该制度为未成年观众竖起了一道电子栅栏,减少了儿童接触不当电视节目内容的机率,因此受到家长和社会公众欢迎。但这一举措却并未能如法规制定者预期的那样发挥巨大作用。

  首先,美国政府对这项法规的宣传力度不够。许多家长甚至不了解电视节目分级制度已实施多年,一些家长则不知道该如何操作才能屏蔽不适当的电视节目,很多家长则不明白内容分级字母图标都代表什么含义。其次,电视业自身执行不严格,电视行业自身设定的分级结果在很多情况下未准确反映电视节目内容(笔者注:资本家怎么会屈从于利益?)。1997-1998年间一项对10个广播 和有线电视网节目内容分级情况的分析表明, 标明 TV-G 的节目中,1/5含有暴力内容,1/10 有性行为 场面,1/5含有成人语言,1/4有性语言。在标有家长指导观看的节目中,超过一半含有暴力 ,2/3有性 语言和成人语言,超过1/4有性行为场面 。而定为适合14岁以上儿童观看的节目含有更严重的性与暴 力,其中7/10 有暴力,1/10 有性行为,4/5 有性语言和成人语言 。

    最终直接的结果是,低俗内容有增无减。美国社会公益机构“家长电视协会”的专家对1998年、1999年和2002年11月前两个星期主要电视网(CBS、ABC、Fox、NBC、UPN和WB)黄金时间的节目进行了比较,共调查分析了400小时的节目。调查分析的结果是,电视暴力内容在晚8点的黄金时间段,2002年比1998年增加41%;晚上9点到10点的黄金时间段,增加了134.4%;晚10点到11点暴力内容2002年比1999年增加了63%。①在年龄与内容分级刚开始实施的1997年,电视节目中的冒犯性语言的出现呈下降趋势,但在随后的四年间,这类语言的出现率以51%速度上升,在黄金时段咒骂性语言每8分钟即出现一次。其他冒犯性语言包括性语言也均呈上升趋势。其中粗俗语言增加44%,发泄性语言更是陡增547%。这是由于,美国电视节目分级制将控制低俗节目内容影响的重任交给了家长,这在某种角度也意味着将电视业从社会舆论压力下解脱出来,使它们在进行节目生产和制作时减少了顾虑,更加“放开手脚”,导致低俗节目内容的数量未降反增。

  美国电视分级制度的上述演进与成效,也是《2005年广播电视反低俗内容强制法》、《2005年淫秽与暴力广播电视内容控制法》和《净化广播电视内容执行法案》等多项法规出台的背景。但笔者认为最具象征意义的事件是,在美国电视分级制度落实及博弈过程的后期,具体分级方式还多出一个极度色情额暴力的TV-AO级别(AO指代Adult Only),这显然意味着“自由”与商业利益高于普世道德的思维可见,某些吃瓜群众认为“国外的月亮是园的”,并在潜意识中将“法治”与“人治”简单对立的思维,是多么地简单粗暴。正是如此,笔者在上篇强调分级判断标准明晰化及其后的精细化管理思维,强调坚持中华民族文化自信的必要性,并以抗疫案例作为参照。

  二、智能化条件下的“家长控制”

1、背景:OTT业态的公共义务承担与Parent Control

  在过去的8-10年时间里,美国大视频产业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凭借互联网技术与智能设备,OTT业态在于传统付费电视的竞争中占据越来越大的市场(参考《数据解读|2020年美国付费电视流失加剧(上)》)。在这过程中,传统付费电视运营商为代表的机构正在进一步游说监管机构FCC,寻求与OTT业态承担同样的公共责任或利益。这其中就涉及未成年人保护。

  例如,美国有线电视协会NCTA表示,FCC应该审查其针对儿童电视广告的规则,因为“针对儿童的无数在线视频提供商(例如YouTube,Netflix或Amazon)都没有受到FCC的广告规则限制。NCTA指出:至少从2018年开始,OTT视频已取代传统的有线和广播成为儿童视频内容的主要来源。有鉴于此,有线电视运营商表示,FCC应该放弃禁止在儿童节目中加入商业网站链接的规定(参考《推动FCC识别OTT竞争力 美国有线运营商寻求改变监管规则》)。

  笔者认为:上述情况有些类似于中国媒体融合政策下的“线上线下统一标准”的要求。毕竟,谁也无法否定,互联网尤其移动互联网的繁荣与早期蛮荒发展不无相关。当然,在应对巨大的变化中,中美两国不同的体制在应对方式和效率截然不同。在中国,“线上线下统一标准”已经成为事实的监管要求,只是需要在举措和技术机制上持续推进,而美国则或刚刚进入游说商讨阶段——并且是在两个政党PK之下。

  笔者想强调的另一个背景是,在2020年新冠疫情之下,越来越多的家庭成员包括父母和儿童都不得不因为“居家令”而“群窝”在家中。这其中,不仅儿童观看传统电视及互联网视频的机会更大了,家庭成员之间也存在很多时间共享大屏。在此背景下下,基于智能终端对大屏上的OTT帐户进行必要进行特定的设置,实施以“家长控制(Parent Control)”为代表的未成年人保护举措,值得借鉴。笔者认为这也是我国《广播电视法》提及的“未成年人模式”的实际意义。以下是近期美国OTT服务商的一些参考案例。

2、Netflix案例:从家长控制到“儿童活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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