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IPTV使美国管制面临挑战
诸如VOIP和IPTV这样的IP-enabled新业务,现在正使得全球范围内的管制者感到头痛。FCC传统的“Silos”(垂直竖井式)管制方式并不适合于新的业务。通过电缆传播的IPTV可被视为有线传输系统、电信系统的业务或者一种信息业务;而如果传输到无线电话、PDA等设备,则可被视为无线业务;它也可以被当作卫星信号进行传播。因此对于IP-enabled的业务归属,并没有一个简单的答案。
FCC正在尝试界定IP-enabled的业务范畴。随着VOIP业务的迅速发展及其对传统电信业务的猛烈冲击,关于IP-enabled业务管制问题的争论也大大加剧。当然,IPTV引入了额外的节目内容和元素,这又牵扯到有线电视和节目提供商的利益问题。
FCC专员KathyAbernathy指出,问题的焦点并不是“基于IP的语音”或“基于IP的电视”,而是“EOIP”,即“基于IP的任何事物”。她预测在宽带网络上流行的一系列IP-enabled业务将不再适应现有的管制模式。她在评论中特别指出:“IPTV具有重塑多频道电视节目服务市场的能力。随着本地信息传输商、软件公司等相继引入IPTV业务,地方和联邦管制部门着手解决IPTVIP所带来的争论迫在眉睫。例如,是将IPTV作为信息业务还是有线传输业务,抑或是双重业务来进行管制?IPTV业务是不是应该接受所有对于有线业务的管制,包括扩建需要、特权费义务、公共接入频道、传输义务等等?使新进入者免除历史成本的承担义务,是不是可以促进创新和竞争?开拓一个尚未触及的新领域对负有影像传播义务的发行商是否不公平?现有的节目准入条件是否可以保证IPTV提供商可以一视同仁地接入由MVPD直接控制的节目源?这些只是未来几年里将要出现的几个问题而已。我们不得不承认,IP革命带来的结果不仅仅涉及应用于电话业务的有效管制内容,它将改变所有流传下来的管制组织方式。”
2.IPTV归谁管
美国IPTV管制(以及一般的IP-enabled业务)的关键问题是权限,也就是谁来负责规制这些业务。传统上,电信业务的管制权限是被分割开的,FCC负责管制州与州之间的通信,而州政府监管州内通信。但根据案例显示,VOIP并不适合这样的分类方法。FCC全体一致反对州政府对Vonage(互联网电话服务商)的VOIP业务的管制,宣称这一业务具有州间互联的特点,只能划归联邦政府管理。据此决定逻辑推断,基于IP的视频业务也只能划归联邦政府管理。
另一个需要高度关注的问题是传送“视频”节目的IPTV是否属于《电信法》第六条的规制范围,也就是FCC于1984年通过的有线传输法案。这一法案的扩展条款适用于有线电视系统的运行。当然,如果FCC认为IPTV是不受管制的“信息业务”,那么这些规章制度将不起作用,这对目前负责管制有线电视系统并从中收取特权费的市政当局来说将是一个重创,同时对有线电视运营商来说,将会面临一个具有压倒性优势的竞争对手。
美国国家有线电视与电信协会(NCTA)做出了声明支持《电信法》第六条的有效性。但SBC却持强硬的反对意见。SBC表示自己的电视业务不同于广播或有线电视业务,而且不需要地方特权。为了证明这一点,SBC的律师搬出了FCC制定的与Vonage有关的规章制度。SBC认为它们的电视业务与有线电视公司通过IP提供电话业务是一样的,并没有地方等级的管制内容。既然有线电视公司可以在自己的网络上开展电话业务并且不缴纳任何费用,那么电信运营商应该也可以在自己的网络上开展视频业务并且不缴纳任何费用。Verizon虽然表示愿意寻求必要的有线电视特许权,但仍然愿意从履行相应义务中解脱出来。这一争论在某些地方已送交州一级的立法机构处理。现在这个关于授予特权的争论似乎正朝着法律部门的方向发展。
显然,在全球范围内新技术热潮的推动下,为了适应像IPTV这样的新业务,管制机构必须要为市场和公众提供导向性的措施,而进行巨大的甚至是根本上的组织机构改革也势在必行。
责任编辑:lmtw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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