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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发生在浙江嘉兴,原告方是嘉兴华数电视通信有限公司,被告方是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
这起为了一个电视频道的播放问题而引发的纠纷,在全国是首例。
审判结果
嘉兴华数一审败诉
法院认为,著作权法第四十五条主要来源于《罗马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而上述国际公约未将网络传播行为视为“转播”。由此可见,著作权法的立法原意未将网络转播行为视为“转播”。
著作权法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主体包括著作权人、表演者和录音录像制作者,并不包括广播组织者,也就是说广播组织不能控制互联网领域的传播。
如将广播组织权的转播权保护范围扩大到互联网领域,将不利于我国“三网融合”政策的实施。IPTV业务系电信企业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信号传输的服务,如果将广播组织权的保护范围延伸至互联网领域,与三网融合宗旨相悖。因此,法院驳回了嘉兴华数的诉讼请求。
对此判决,有网友表示,在我国现阶段”与三网融合的宗旨相悖”的事情多的是,法院能都管?
下面小编搜集了一些网友的看法:
微博热议:
@姜钧凯: 独占性电视频道信号落地权利是垄断,也该废止!这个案例如果被广泛采纳,意义深远。同时我们要思考如何保护广电产业,融合时代最忌造成产业总体利益受损,甚至危及社会稳定。
电视台为了落地每年逐个庙拜,除了政策台,交几千万甚至几个亿是常事。移动和互联网络传播正好是电视台做大产业的曙光!有线的利益如何考虑是一个课题值得探讨。
@清溪柳树: 广电系统的网络公司要提高效率,积极参与市场竞争,不能等靠政策。
@flyingarthur :此案例会影响深远,因为法院判决结果和三网融合规定的播控权归属相偏离,如果没有合理的法规条例指导和约束,那么未来又是“存在即合理”的混乱格局。
@媒体新玩家:都三网融合了,有线网别总想吃独食了。
@陈向科: 终端和渠道,立法里有区分吗?作品数字化后传播渠道和表现终端可以分离,而且都很丰富,而不是以前的电视就是电视台和电视机。
@丁元庆G: 其实是相对而言,电信系一直不开放自己的宽带带业务。体制和机制还是跟进不足。美国其实也一样存在在纠结。
@释迦比尔: 反正内容也是从百视通来的,归根结底是广电的内部矛盾。
关于判决解读
@杨景: 著作权法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主体包括著作权人、表演者和录音录像制作者,同时,著作权界定的是著作及其附着媒介的“交易”。由于网络的社交性满足人们相互交往和被认可的需求,网络上的著作权,还有所谓隐私的安全,都需要建立新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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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凯在西溪: 这完全瞎扯,最高法2000年司法解释就明确了著作权各项权利适用于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按这个解释,互联网转播和一般转播是一样的,都要取得许可。2001年著作权法单列了信息网络传播权项,就更明白了。
@Sunhoooooo: 其实,法律没有对这种情形作有针对性的规定,本案中是按一般性的原理和国家政策导向判决的。如果哪天最高院出台司法解释或干脆人大修法,把网络转播也视作和广播组织权相关的“转播”行为,也并不违反《罗马公约》的。“有法可依”,任重而道远。
@CTT老殷: 三十多个卫视频道,怎么单拿黑龙江卫视说事?国家院颁布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还有人遵守吗?
垄断是道坎?
@王峰1976: 三网融合原则就有问题,造成新的垄断,用垄断限制运营商。
@付亮的竞争情报应用: 广电网和通信网向互联网延伸肯定会暴露不少问题,没关系,有问题才有发展,但独家垄断内容肯定不是号的模式,看视频网站。
@花太师: 主要还是政策导向问题,互联网电视从擦边球到光明正大,说明广电的垄断逐步被打破,进入竞争局面。
@电信市场研究:意义重大,三网融合破冰,首先要打破电视频道信号落地的垄断。
@程困困: 广电政企不分早该喝停,垄断舆论话语权和内容指挥权,谈何公平竞争。
小结
双向进入 ,三网融合,这才是开始。打破广电垄断,任重道远。
责任编辑:lmtw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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