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数字内容持久的控制和保护――这是电信运营商所关心的。怎样才是一个多赢的DRM系统?央视关心的是如何保护,但电信运营商或者由其业务派生的公司,所做的VOD、IPTV业务对DRM的需求同央视等内容提供商并不一样。我认为仅仅从安全的角度出发来设计DRM系统是不够的,一个完善的DRM系统必须从商业模式、传输模式以及安全模式三个角度来考虑。
所谓商业模式是指我们必须看到:
·谁来控制和运营DRM?由内容提供商还是服务提供商来控制和运营,至今未有定论。是否应该请第三方来运营?
·电信运营商和内容提供商的利益并不一致
·DRM系统需要支持的业务模式:包括直播、点播、下载等
·DRM系统需要支持的收费模式:包月模式、单个下载、前付费、后付费。
所谓传输模式是指:
·内容是怎样被加密的?
·如何定义和描述版权信息?
·客户端如何保证版权要求被顺利执行?(DRM总是在终端被破解)
·整个过程是否基于开放的标准?
安全模式是指:
·加密算法
·用户认证和设备认证
·防篡改的客户端
基于此,我们认为,一个完善的DRM系统应该可以:
·支持灵活的商业模式:支持多个业务提供商、支持多个使用者
·多种内容格式和应用
·多内容的分发方式
·版权信息和要求可扩展
·基于可靠和成熟的安全算法和设计
·可控制的成本:使用的时间、次数等等。
成功的DRM系统应该是基于内容提供商、网络供应商、业务提供者和设备制造者对内容保护达成共识,才能讨论出一套切实可行成本可靠的DRM系统。
(本文根据IBM公司邵凌在《中国广播影视数字版权管理技术论坛》上的讲话整理而来。更多演讲报告,请关注流媒体世界http://www.liumeiti.org后续报道。转载请注明出处。)
责任编辑:lmtw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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