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站申请教育娱乐类小电视相关商标被部分驳回,二审维持原判
| 新浪科技| 2021-04-23
【流媒体网】摘要:法院认为,幻电公司的相关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天眼查App显示,近日,上海幻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二审行政判决书公布,上诉人(原审原告)为上海幻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为国家知识产权局。案号为(2021)京行终145号,审理法院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一审法院查明,诉争商标为申请号34420606的小电视相关商标,申请人为幻电公司,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类似群4101-4105、4107,初步审定部分为玩具出租、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驳回部分(简称复审服务)为培训、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等。国家知识产权局以诉争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注册号11377288的另一小电视相关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为由,决定驳回诉争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等。

  上诉人幻电公司不服被诉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补充提交了知名媒体有关幻电公司的新闻报道,诉争商标在幻电公司网站和哔哩哔哩网站视频界面的使用证据等多条证据。

  法院认为,幻电公司的相关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本案裁判结果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责任编辑:李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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