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回看如何定性?由谁买单?“电视回看”法律问题研讨会在京举行
流媒体网| 2020-08-22

  【流媒体网】消息:近年来,随着数字有线电视和IPTV业务的发展,“电视回看”已成为亿万家庭收看电视的主要渠道和选择。近年来,全国范围内日益增多的针对“电视回看”的版权纠纷案给各地有线电视、IPTV运营方的正常业务开展带来很大困扰。同时,“电视回看”的法律性质至今在法律界仍然存有多种观点,不同法院也有不同的判决观点,加剧了这一问题的争议性。

  为此,中广联电视版权委员会于8月19日在北京举办了关于“电视回看”相关法律问题的研讨会,来自中宣部版权管理局、国家广电总局政策法规司、国家广电总局网络司等政府主管部门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江苏高级人民法院、浙江高级人民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及北京、上海部分基层法院法官,法律界部分专家、学者以及来自我国有线电视、IPTV行业的代表与会,就“电视回看的法律性质应如何判定”“电视回看应由谁买单?”“电视回看的法律定性是否会引发利益失衡?”等困扰行业并在法律界引发争议的热点话题展开热烈讨论。

  研讨会上,有学者和法官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构成要件、电视回看的交互式传播特性等方面出发,主张“电视回看”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权利范畴,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等法院的相关判决也支持了这一主张。但同时,也有学者和法官认为从法律属性来讲,“电视回看”是伴随着频道播出的伴生服务,不是一项能够独立存在的视听业务,既有时间限制,又有地点选择限定,并不符合严格意义上的信息网络传播的“选定”特点,也没有本质上改变广播电视节目的单向性以及用户收视的被动性,在来源、传播客体、途径、受众市场和获得方式等方面均区别于视频点播等典型意义上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应判定为广播权。杭州互联网法院等法院判决则支持这一主张。

  值得重视的是,研讨会上来自行业的代表发言强调了“电视回看”在我国特有国情和政策环境下所具有的社会公益性,以及网络机构目前在全国大范围大规模针对广电、IPTV系统提起的“电视回看”诉讼将可能导致行业无法承受的重大法律风险,纷纷呼吁法院能正视“电视回看”的历史沿袭和政策性、公益性,防止出现部分网络机构借机炒作、大范围诉讼、不当得利等情况。也有代表指出,在国外视频点播、电视回看是泾渭分明的两个权利、两个市场,在我国则因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法律定性把二者混为一谈,极有可能造成行业的混乱。

  为此,国家广电总局政策法规司法规处处长刘少栋表示,“电视回看”服务是广电媒体融合发展和智慧广电建设的重要抓手,其本质上是依附在原有频道播出方式之上的一项附加功能,无法独立存在,跟独立提供服务的节目点播业务在本质上不同。中央广播电视总台总经理室版权运营中心负责人郑直主任表示,电视回看是三网融合的新业态,点播和回看是截然不同的业务形式和两个市场,因为一个判决,可能把二者误认为融为一个市场,这带来的冲突是整个行业利益的损失。

  本此研讨会的意义在于澄清电视回看的法律定性,防止因为法律定性而导致的公共利益受损和版权利益失衡,进而影响到我国广播电视行业的正常发展。会议呼吁法院裁判不仅要符合法律逻辑,还要从政府政策、行业惯例、利益平衡等多个角度综合衡量,法院在裁量的同时也应就该问题可能引发的社会后果进行价值评估。这样综合考虑,才能充分保障国家政策有序开展并保护广电组织、著作权人、用户以及社会公众的切身利益。

责任编辑:路明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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