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TV“惊现”广电式烦恼,回看功能侵犯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
冷眼旁观| 流媒体网| 2019-05-22

  【流媒体网】消息:蓬勃发展的IPTV碰到了新麻烦!流媒体网独家获悉,近期全国多地IPTV运营商提供的“回看”服务遭受名为“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大规模诉讼,指其侵犯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要求赔偿损失。

  天眼查信息显示,自2014年以来,佳韵社法律诉讼记录达到500余条,开庭公告达到130余条,绝大部分诉讼为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对象包括视频网站、广电运营商、广播电视台、电信运营商等。

  特别是自2017年底以来,随着IPTV业务的迅猛发展,各地IPTV运营商纷纷成为被告,包括北京、天津、河北、浙江、广东、上海、甘肃、山西、云南、安徽、宁夏等地,回看业务侵权诉讼成为主要手段。

  根据定义,回看是指用户借助电视运营商提供的日期、频道分类和节目单,可以选择感兴趣的、过去数天内(通常为3到7天)的电视频道节目进行定位观看。目前,各地的IPTV运营商和广电运营商普遍向用户免费提供包含几十套频道的回看业务。

  但是随着IPTV平台的回看业务面临大面积诉讼,如今一切都可以生变。

  一直以来,作为直播频道附属功能的“回看”服务,本身面向用户免费提供,客观上也增加了电视频道的收视,是一种多方共赢局面。如果一直面临大规模的版权纠纷风险,这将在一定程度上干扰IPTV业务的正常运营,回看业务的后续发展也将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另一方面,我们也应该客观看待这一现象。相关数据显示,截止2019年3月,全国有线广播电视用户为数2.21亿户,全国IPTV用户为2.72亿户,IPTV用户已经大大超过有线电视用户,其在内容版权上的获得更大的关注度也是顺理成章的事情。

  事实上,作为同样提供“回看”服务的广电运营商,近年来也多次遭受版权方的诉讼,双方争论的焦点聚集在“回看”是从属于广播权还是信息网络传播权。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界定,信息网络传播权系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广播权系指: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比如在乐视网在诉讼广州地区广电运营商珠江数码侵犯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案件中,法院审理认为,珠江数码的“回看”业务实施的是广播行为,而且被告提供作品的对象仅限于其有线电视的用户,并非所有的社会公众,不符合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定义,不构成对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

  与之对应的一个案例是,乐视同样诉讼某广电运营商在未经授权情况下,通过专有网站(注意并非数字互动电视)以“回看”的形式允许互联网用户对已播出的《甄嬛传》剧集进行随时点播观看,法院判定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因此,对于电视回看,目前较多的案例判决支持其“广播权”属性,但目前《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无明确定义,有待于产业界进一步厘清。

  而无论是对法规层面的解释,还是从实际可操作性来看,IPTV回看属于“广播权”,似乎更具有说服力。

  首先,广电总局在刚刚结束的全国IPTV建设管理工作会议上指出,要始终坚持IPTV是广播电视业务,是利用电信企业的通讯网络开展的有线电视业务的基本属性,这意味着IPTV等同于广播电视进行管理,而相关的版权界定等,也应该遵从广播电视的政策法规,这是最大的前提。

  其次,根据总局6号令等法规,IPTV被划定为专网定向传输业务,而非互联网传输业务,“回看”用户为特定IPTV用户,而非全部公众都可以获取,开通IPTV的用户仅限在本地区范围内收看,这与信息网络传播权中关于“个人选定的地点”的定义不符。

  第三,电视运营商提供的回看服务的时限一般为3到7天不等,超过此时间自动删除,这与用户可以在任何时间观看的“点播”形态存在很大区别,也并不符合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定义。

  第四,在IPTV回看并无清晰的版权界定的前提下,从其对直播频道的“再播放”功能来看,即使认定IPTV回看存在不合理之处,直播频道本身作为发起方似乎更为合适,而不是信息网络传播权拥有方。实际上,这一操作在电视业已经存在案例。

  从另一个角度而言,在IPTV回看并无明确版权定义的前提下,对IPTV运营商发起密集的大规模“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诉讼,甚至因为IPTV的播控平台特征——IPTV播控平台与传输系统分别由播控总分平台、传输服务企业组成的架构,对同一行为的多个合作主体进行诉讼,似乎有恶意诉讼之嫌。毕竟,IPTV回看一来并没有明确认定为信息网络传播权,二来不仅没有获得足够的商业回报,而且产生了较大的社会效益。

  事实上,流媒体网注意到,大多数对于IPTV回看的侵权诉讼,佳韵社都进行了撤诉处理,这在内容版权保护层面明显存在逻辑不合理之处,或许是有另外一套商业逻辑运作在里面。

  IPTV虽然已经成为拥有2.7亿用户的电视平台,但其在营收规模、商业模式等方面依然刚刚起步,存在巨大的发展空间。在这一过程中,需要IPTV产业参与各方理性参与,共同维护乃至呵护公平健康的产业环境。像类似对IPTV回看的高密度诉讼,看似是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实质上是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滥用,对IPTV的版权规范并不能起到良性推动作用。

责任编辑:王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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