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还是碰瓷 继视觉中国后IPTV版权界再现波澜
漂北| 流媒体网| 2019-05-20

  【流媒体网】消息:编者按:谁能想到,一张“黑洞”照片,竟让一家市值接近200亿的上市公司掉进了自己一手打造的版权“黑洞”——似乎一直站在图片版权食物链顶端的视觉中国近期可谓四面楚歌。

  如今视觉中国的案件暂告一个段落,但由此引发的版权讨论远未停止—维权是不是早已演化成一种新兴“生意”?而实际上,这样的版权“糊涂账”不只存在于图片领域,在整个内容版权生态中类似的“生意”也大量存在,比如用户超过2.5亿的IPTV领域便也遭遇了这样的阵痛。

  把维权做成生意?

  视觉中国最受人质疑的一点,是他们在实际操作中,似乎逐渐把用于维权的版权诉讼变成一种商业模式,尤其是首张黑洞照片这种人类史上的巨大进展,本应本着新闻精神得到最广泛传播,却因着版权成为最大掣肘,这不但违背新闻精神,也抹黑了版权保护的应有之义。视觉中国尚且如此,很多小的图片企业、视频版权企业,更是几乎以此为生。

  IPTV已经成为中国电视媒体传播最重要的渠道之一,不同于传统电视的最大特点在于交互性,在功能上突出点播、回看和时移等多种互动模式。而随着IPTV产业的壮大,在用户受益的同时所涉及的版权风险也在加剧。其中最核心的纠葛在于,对于回看服务,定性为信息网络传播权范畴还是广播权范畴存在很大争议。于是,在现行法律对于著作权的界定和赔偿等还存在一些模糊地带,IPTV回看模式的法律性质和侵权责任认定等方面并不明确的情况下,负责IPTV内容播控运营的各地广电新媒体遭遇不少诉讼,被索要高额和解费。

  据悉,北京、天津、河北、浙江、广东、上海、甘肃、山西、云南、安徽、宁夏等各省新媒体公司都遭遇了同类诉讼,甚至很多诉讼都来自同一家公司,这种操作方式很难被全然认定为是公正的维权行为,反倒更像坐实了“生意”之实。同类事件屡屡发生,已引起主管部门的重视。当地法院对该类事件也非常谨慎,一定程度上认为此举是过度维权和恶意维权。

  三年,诉讼案件470件

  IPTV在中国发展十余年,虽然回看一直被作为观看方式的新亮点,但在早年未成规模的投入期,并未引起此类版权诉讼。在IPTV繁荣的今天,对各省IPTV进行大面积诉讼,就难免让人联系到“碰瓷”上。比如,让各地新媒体头大如斗的“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有限公司”。

  从2018年1月1日起至2019年4月29日,佳韵社通过律师函告知天津IPTV侵犯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影视剧作品的次数高达12次,涉诉3次,涉及节目数量132部。2018年7月,西安佳韵社公司就浙江IPTV直播频道“宁夏卫视”所播出的电视剧《豆娘》可在“回看”中收看,涉嫌侵犯其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一事,向浙江电信杭州分公司提起民事诉讼;2018年11月西安佳韵社在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宁夏IPTV央视8套回看《娘亲舅大》等剧侵犯其信息网络传播权;2019年1月,西安佳韵社再次在在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诉讼浙江IPTV回看央视一套《娘亲舅大》等剧侵犯其信息网络传播权;2019年4月,佳韵社起诉河北IPTV侵权《惊蛰》、《铁齿铜牙纪晓岚》、《俺娘田小草》等14部影视作品;2019年4月,西安佳韵社通过律师函告知山西联通IPTV直播频道“吉林卫视”所播出的电视剧《娘亲舅大》、“云南卫视”、“湖北卫视”所播出的电视剧《炮神》、“CCTV8”所播出的电视剧《破阵》、“天津卫视”、“安徽卫视”、“吉林卫视”所播出的电视剧《情满四合院》上述7部作品可在“回看”服务中收看为侵权行为,并就山西联通IPTV直播频道“吉林卫视”所播出的电视剧《娘亲舅大》可在“回看”中收看,涉嫌侵犯其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一事,向山西联通公司提起民事诉讼。

  此外,北京、江苏、广东、云南、甘肃等省IPTV均相继接到佳韵社关于回看业务的侵权诉讼。

  通过裁判文书网检索,2015年至今佳韵社仅涉及信息网络传播权诉讼案件470件,其中案由大部分为起诉他人公司作品侵权。在这些数字背后,难免让人怀疑,究竟是维权还是以维权为手段的商业模式?

  三大疑点,揭开“维权”面纱

  以天津IPTV平台与佳韵社版权纠纷为例,从整个事件的情况、进展看疑点重重,颇有借诉讼之名行牟利之实的迹象。

  疑点一:涉案节目权属不清。在天津IPTV收到的律师函中并未提供其对所涉及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证明,对此佳韵社委托的律师事务所表示,证明文件只有签署《和解协议》或在起诉后才予以出示。这明显不符合《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关于在发出的通知书中应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的规定。甚至天津方经与第三方核实,发现其律师函中提到的部分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在佳韵社取证期间并未向其售出。如果其律师函中主张的作品,不具有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其拥有版权为名向他人索取版权费,则涉嫌敲诈勒索。

  疑点二:分平台取证。在维权的过程中,佳韵社存在重复取证的现象,即将同一部作品分别在联通、移动、电信三家运营商平台进行取证后,又将该作品根据播放形式的不同,分割为在同一平台上的回看与点播进行重复取证。按上述方式维权,对同一部节目作品,仅信息网络传播权,根据取证形式的不同就存在六次维权的可能性。即便仅按照三个平台分别维权,同一节目作品也将可能产生三次诉讼。

  疑点三:商业牟利套路明显。佳韵社先以高额索赔发出诉讼或者诉讼警告,然后寻求和解,达成合作。在天津IPTV和解的过程中,佳韵社曾提出两种方案,其一是通过签订和解协议确定赔偿数额,但并未取得作品的使用权,其二是通过建立双方合作,其处采购影视作品(含律师函提到的侵权作品)后,放弃对取证作品维权的同时可以继续使用该作品。从发律师函到对薄公堂,只要存在和解意愿,就能化敌为友。这明显是将维权变成销售,转被告为独家签约客户。据知情人透露,每部作品在单一平台的索赔额为5万到10万不等,但如果最终和解,通常按电影作品每部2000元,电视剧作品每集300到800元不等的价格达成采购方案。这与视觉中国在“套路”细节上保持高度的相似性。

  焦点:回看究竟是“广播”还是“信息网络传播”行为?

  《著作权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规定“播放权”即“广播权”,是以无线或者有线方式公开播放作品或者转播该作品的播放,以及通过技术设备向公众传播该作品的播放的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是以无线或者有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因为制定的比较早,新兴的“电视回看”行为应属于“播放权”还是“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未涉及,这给“电视回看”的权利性质造成了一定的空白。

  从IPTV技术特征出发,IPTV具有面向固定区域和特定用户提供服务的特点,在技术方面与互联网视频平台存在很大不同。受众人群仅限于特定的专网用户,播放时限是3—7天,并且依赖于直播节目,未经任何增删、编辑。可以看出,“电视回看”并不符合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定义中“公众”和“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等核心概念,也并没有改变广播组织提供直播频道的“单向性”、“被动性”特征。

  从公共属性和功能出发,电视回看缓存直播节目流,延长了直播流的观看时间,不仅能让受众在一定时间内观看完整的电视节目,同时有助于提升广播电视主流媒体的舆论宣传传播力、影响力,并且IPTV并未把回看作为一项增值业务而向用户额外收取费用,而是属于一种公益行为。

  从著作权的最终目的出发,著作权一方面强调作品的价值,另一方面还要保障公共利益,促进知识信息被更多的分享和接收。而电视回看若被合理利用,能很好的平衡著作权人和广大市民用户之间的利益,让用户更容易接近作品、接触知识和信息,体现了信息分享、知识传播和文化发展的价值和意义。

  目前《著作权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界定了“播放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权利边界,“广播权”更名后的“播放权”适用于非交互式传播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适用于交互式传播作品。但如果以交互式作为划分的唯一依据,“电视回看”将更可能被归为“信息网络传播权”。而一旦成立,则意味着IPTV与有线等互动电视运营方将需要获得直播频道播出的全部海量节目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后,方能提供“回看”,几乎不具有可操作性。复杂的授权方式和面临的侵权风险,可能导致IPTV等运营方放弃获得授权,并被迫取消“回看”服务,这将对用户体验与行业发展都产生巨大的消极作用,这是整个视听行业需要去面对和解决的。

  未来:版权须合法保护,也须防止被滥用

  “剑网2019”把加强流媒体软硬件版权保护纳入了重点监管范围,文件表明将严厉打击IPTV、OTT及各类智能终端等流媒体硬件和各种流媒体软件、聚合类软件非法传播他人作品的行为。法律和正义一直是站在版权人一边的,一家公司通过司法手段来维护自身以及版权人的正当权益从法理上说无可厚非。

  但另一方面,漫天要价、勒索维权的商业模式不仅不利于版权市场的健康发展,同时也将耗费大量的司法审判资源,不应该被法律支持。从企业的角度出发,把“版权碰瓷”作为核心商业模式之一,将对企业正常运营造成极大影响,网信办对视觉中国做出的处罚无疑对于以恶意维权为生财之道的企业的警告。

  版权保护是合规合法的权益保障,应当得到全社会支持,但版权保护沦为一些平台过度牟利的机会和手段则令人唏嘘。这种碰瓷式维权如果不堵住,只会对国家好不容易建立起来的对于版权的尊重与敬畏成果,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这是各个领域都需要警醒的。

责任编辑:李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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