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有线数字电视不得收滞纳金
佚名| 广州日报| 2009-11-24

    【流媒体网】摘要:与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传输活动无关的费用不能纳入监审成本。昨日从广东物价局获悉,该局进一步规范有线电视收费,规定各种滞纳金、违约金、罚款等十项费用不能纳入监审成本。


    与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传输活动无关的费用不能纳入监审成本。昨日从广东物价局获悉,该局进一步规范有线电视收费,规定各种滞纳金、违约金、罚款等十项费用不能纳入监审成本。

    据该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日前广东省物价局下发了《关于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定价成本监审的办法(试行)》,东莞市根据该《办法》明确了十大类费用不能向消费者收取。另外,机顶盒价格方案如果有变化,有线电视的用户网经营成本构成将依据价格方案做相应调整。

    禁止向消费者收取的十类费用

    1、经营者非持续、非正常经营活动发生的费用;

    2、与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传输活动无关的费用;

    3、固定资产盘亏、报废、毁损和出售的净损失;

    4、各种滞纳金、违约金、罚款;

    5、公益性捐赠、公益广告、公益宣传的费用;

    6、非货币性福利;

    7、经营者过度购置或未经财政部门批准购置的固定资产所增加的支出(折旧、修理费、借款利息等);

    8、向上级公司(台、中心)或管理部门上交的利润性质的管理费用、代上级公司(台、中心)或管理部门缴纳的各项费用、向出资人支付的利润分成及对附属单位的补贴支出等;

    9、计提的各种准备金;

    10、与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活动有关、但有专项资金来源予以补偿的费用以及其他不合理的支出。

责任编辑:lmtw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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