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山之石|美国呼唤新的电视和视频监管框架
君畅| 流媒体网| 2024-11-12
【流媒体网】摘要:美国需要对视频行业法规进行全面改革。

  电视和视频行业正处于紧要的转折阶段,但新的平衡远未建立。数字技术的快速发展、流媒体平台的兴起以及移动设备的普及从根本上改变了消费者消费视频内容以及与视频内容互动的方式。然而,美国的监管框架仍然顽固地植根于过去,无法应对当今数字环境的复杂性。下面是美国媒体行业人士对新的媒体监管架构的呼吁,笔者也针对性给出适度点评。

  《1934年通信法》(Communications Act of 1934)和《1992年有线电视消费者保护和竞争法案》(Cable Television Consumer Protection and Competition Act of 1992)是几十年来塑造广播和有线电视行业的开创性立法。然而,这些法律是为一个不复存在的世界(译者:意指已经过时的媒体世界)而制定的。互联网、智能手机和流媒体服务让许多条款变得过时或无效。

  今天的视频市场是一个由传统广播公司、有线电视运营商、电信公司、科技巨头和流媒体平台组成的复杂网络。内容创作者、发行者和聚合者之间的界限已经模糊得面目全非。这种融合造成了监管盲点和不平等的竞争环境,威胁到竞争、创新和消费者选择

  考虑一下内容监管方面的差异。虽然传统广播公司必须遵守严格的礼仪标准(decency standards)和公共利益义务,但流媒体平台的运营几乎不受监管。这种监管失衡不仅不利于传统播放器,也引发了对数字领域内容质量和多样性的担忧。并且,当前框架也未能充分解决数据隐私、算法透明度和数字平台市场影响力(market power)等紧迫问题。随着流媒体服务越来越多地主导观众和内容制作,美国需要一些机制来确保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利益,并维护美国媒体环境的文化多样性(笔者认为,美国媒体还必须注意的一个动向是,目前一些私募股权对地方电视台的窥觊,也使得媒体话语的多样性、持续性发展等处于一种危险的关系。详细情况参考后续附件)。

  此外,数字平台的全球性质对国家监管的有效性提出了挑战。一个新的框架必须考虑国际合作和协调,以有效管理跨国媒体公司。

  很明显,美国需要对视频行业法规进行全面改革——这是数字时代的新“法案”。这项立法应该:

  ·建立一种技术中立的方法,在所有视频交付平台上应用一致的规则,无论是传统的广播、有线还是基于互联网的平台。

  ·解决数据隐私和算法透明性问题,确保消费者能够控制他们的观看数据,并了解如何进行内容推荐(笔者:AI时代来临之际,数据隐私和算法透明性变得日益重要,这在欧盟的法令已经得到充分展现)。

  ·使数字时代的公共利益义务现代化,潜在地将这些要求的某些形式扩展到大型流媒体平台(笔者:这一点在欧洲的立法已经有所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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