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备受瞩目的新《著作权法》正式开始实施。新《著作权法》共6章、67条,为著作权保护领域的诸多“疑难杂症”开出“药方”,其中多处修改的条文与视听行业息息相关,对行业版权保护有着巨大影响。
实际上视听内容版权是视听新媒体行业的核心资产,但随着信息网络、数字技术的快速发展,让视听行业取得长足发展、涌现更多新业态的同时,也让数字化作品的复制和传播越来越便捷,对版权保护带来新问题和新挑战,各类诉讼案件时有发生。
对于视听行业而言,加强内容版权管理、运用法律保护作品著作权已经成为工作的重要一部分。新《著作权法》就对数字经济下视听产业创新和发展提供一定版权保护支撑,对短视频、网络直播等各种视听新业态的版权相关问题做出明确规范,并重新厘清了广播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界限。
1、短视频、网络直播等视听内容新形态受保护
近年来,随着各类网剧、短视频、网络直播发展迅速,创新型视听产品层出不穷,原有《著作权法》主要涵盖影视作品即电影、电视剧、纪录片,侧重对摄制类影视作品的保护,无法满足视听新业态发展需求。而新《著作权法》对“作品”定义做出调整,将“类电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改为“视听作品”,并将“视听作品”按照“电影、电视剧作品”及“其他视听作品”予以分类,创设不同的权属规则。
新《著作权法》使用“视听作品”概念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部分视听作品分类难、界定难现状,有利于将诸如“短视频”、“网络直播”等难以归类或者存在争议的新型内容形态纳入作品保护范围,解决视听产业发展中新类型作品的版权保护问题。并且规定“视听作品”只要满足“独创性”等法定作品特征,就能获得版权保护。
2、短视频“二次创作”侵权界定
在视听产业中,短视频随着近年来突飞猛进的发展已经成为其重要业务板块。不过由于侵权方式复杂、行业监管的相对滞后,短视频版权问题成为发展中的难点和痛点,也成为视听行业在版权发展方面需要关注、解决的重点。尤其是短视频“二次创作”引发的版权侵权问题更是成为整个行业在短视频版权治理方面需要深入探讨的问题。上文提到,新《著作权法》为短视频版权保护和维权带来一些利好。那么对视频搬运、切条、剪辑等行为的二次创作短视频作品是否侵权问题又有何界定?
新《著作权法》第16条规定: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出版、演出和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该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第24条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等行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以此来进行综合判断。同时新《著作权法》指出可成立著作权的集体管理组织,来根据市场供需关系、具体情况来合理、合法地进行行权、管理。新增的规定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定性上属于非营利法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进行著作权的管理。
3、厘清广播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界限
除了视听新业态、新产品带来的版权问题,传播技术的数字化、网络化变革也给视听作品的保护带来挑战,尤其是围绕“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认定问题,存在很多争议。
而此次新《著作权法》又重新梳理了“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定义:
广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项规定的权利;
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新《著作权法》扩张了广播权和广播组织权范围,将广播权从“无线广播+以有线或无线方式转播”扩张为“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这一修改将使普遍存在的网络非交互式传播行为落入广播权的规制范围。不过就行业人士关心的IPTV回看模式的著作权认定仍未有明确定论,有待司法进一步解释。
小结:
视听创作技术和传播技术的不断发展,带来了视听内容和传播方式的多元化,而以鼓励和保护创作、繁荣文化为目的的《著作权法》也在迎合视听新业态发展,对数字时代视听新业态下的各方利益平衡和激励保障产业发展提出相关指导。
与此同时,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也是视听领域版权问题的一大“痛点”,提高侵权成本、依法惩处严重侵害知识产权行为也成为维护视听版权秩序的策略。而此次实施的新《著作权法》大幅提高了侵权法定赔偿额上下限和明确惩罚性赔偿原则。条文中明确规定法定赔偿额的下限为500元,法定赔偿数额上限提高到500万元,对于故意侵权、情节严重的情况,处以违法经营额1-5倍的罚款。这将对可能产生的侵权盗版产生更大的震慑作用,或将有效遏制侵权盗版行为的发生。
当然新《著作权法》的实施更多是从政策和法律层面来保护版权,视听行业若要真正迎来良性健康的版权环境,还需要各方共同提升版权保护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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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侯亚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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