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有关于爱上电视传媒(北京)有限公司等与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因“河北IPTV联通电视”提供电视剧《琅琊榜》(下称涉案作品)“回看”服务而产生的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事件,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此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结果,要求爱上电视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下称爱上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下称联通公司)二者共同赔偿爱奇艺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0.3万元。
一直以来IPTV回看侵权都是行业里不可回避的争议话题,对于侵权与否,行业内早有一套娴熟的应对流程,19年杭州《芈月传》对于时移回看的侵权认定中,IPTV以胜诉把握了IPTV回看的广播权,但如今,从18年就开始的《琅琊榜》侵权案再次为IPTV回看定性,IPTV属于信息网络传播,对于IPTV“回看”的版权纠纷只怕在今后更难以界定清晰。
事件回顾
一、《琅琊榜》著作版权属于谁?
2014年4月10日,北京奇艺世纪科技有限公司将其拥有的涉案作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包括使用权、独占许可权、广告经营权收益权、单独进行法律维权行动的权利以及上述所有权利的转授性权利授予爱奇艺公司。授权表明爱奇艺公司享有《琅琊榜》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
二、“回看”纠纷谁负责?
起因:
2018年,爱奇艺公司发现使用连接至公证处联通网络的、由公证处提供的电视机和智能网络机顶盒进行相关操作,机顶盒贴有河北联通宽带二维码标识,使用微信扫一扫功能扫描该二维码,显示帐号主体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开启电视机及智能网络机顶盒,界面左上角显示“河北IPTV”。页面左侧有“直播”“回放”“点播”“4K”等栏目,选择“回放”栏目,在进入的页面选择“卫视”,点击“湖南卫视高清”,可显示10月13日至19日的节目单,其中,10月13日至10月14日每日分别列有4集涉案作品,10月15日至19日每日分别列有3集涉案作品,具体为涉案作品第18集至40集,且可使用快进模式随机进行播放。
据此认为联通公司、爱上公司未经合法授权,通过其开发运营的河北联通IPTV平台的回放专区提供涉案作品部分剧集的点播服务,使得用户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侵害了其就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而据前文所知,爱奇艺公司享有涉案作品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
各执一词,难以定招:
联通公司——
表示其仅提供网络传输技术服务,涉案作品系由爱上公司提供,与其无关,其不应承担侵权责任。为此,联通公司提交了爱上公司(甲方)与联通公司(乙方)于2016年5月20日签订的《IPTV业务合作协议》、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6号《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等用以证明国家相关政策文件对IPTV集成播控平台建设和管理进行了相关规定,其仅提供网络技术服务,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爱奇艺公司对此表示不予认可,认为《IPTV业务合作协议》显示二被告之间存在收益分成,构成共同侵权,且前述证据均未涉及本案的回看业务。
爱上公司——
表示其系根据国家政策相关要求,经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的授权开展IPTV业务,且其与重庆电视台、湖南电视台、湖北电视台均签订有合作协议,可以集成、分发前述电视台的卫视频道及相关节目。其经合法授权,开展IPTV业务并负责全国性节目源的集成、分发和播出监看,且涉案频道是直播频道的延伸,应落入广播权的范畴。并提供了两份《授权书》、与三个电视台签订IPTV合作协议等相关文件。
爱奇艺公司对此表示爱上公司提交的相关政策文件、两份《授权书》均与回看业务无关,对于爱上公司提交的中国网络电视台与三个电视台签订IPTV合作协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爱奇艺公司强调,三份协议书的合作范围仅限于重庆、长株潭、武汉地区,与本案取证的河北地区亦无关。
另,双方均认可涉案回放专区仅可回放7日内的相关内容,超过7日有效期,相关节目自动下线。
三、判定结果——两审法院均定侵权!
法院认定:
根据爱奇艺公司提交的涉案作品片尾的署名情况、相关授权书等证据相互印证,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能够证明爱奇艺公司经合法授权取得涉案作品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独立维权。
爱上公司、联通公司二被告未经许可,共同通过河北联通IPTV回放专区提供涉案作品部分剧集的在线播放服务,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作品,侵犯了爱奇艺公司就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反对:
爱上公司提出涉案回放功能应属于广播权的控制范畴,不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范畴。
关于联通公司主张其不存在侵权行为的抗辩,法院法院亦不予采信。
结果:
爱上公司、联通公司应当对其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向爱奇艺公司赔偿经济损失。
广播权or信息网络传播权?
有关于IPTV回看模式中视听内容的版权纠纷由来已久,围绕着“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定性问题的争论亦是无了无休,“某某侵权了”又㕛叒叕的事件更是层出不穷。
最近一例的19年11月杭州互联网法院对中国电信旗下“杭州IPTV”中的“IPTV回看”模式是否侵犯乐视网对《芈月传》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一案作出的“认定不构成侵权行为”结果的判决,当时在业内激起了一片水花,“回看”不侵权似乎就定下了结果,而此例的“回看”侵权的判决又仿佛使大众陷入了一片迷雾之中。
那如何判断“回看”侵不侵权?针对这两例案件,我们可以了解到“回看”是否侵权的定性取决于“IPTV回看”模式行为属于广播权还是信息网络传播权。
当然,关于这二者的定性亦是数东瓜,道茄子,解释定义起来洋洋洒洒五千字都不够,简言之,正如此案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定性属于点播服务——把用户所点击或选择的视频内容,传输给请求的用户,是典型的交互式传播,即“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作品”,确可信据,那么“IPTV回看”模式侵权。
相反之,亦有人针对上文中出现的涉案“回放专区仅可回放7日内的相关内容,超过7日有效期,相关节目自动下线”提出了质疑,表示这属于“时移回看”,在时间上做出了限制,使用户并不能完全在个人选定的时间收看特定节目,并不完全符合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定义。
另外,根据2015年广电总局发布的第6号令:《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其明确了IPTV的专网属性:“专网及定向传播”,因而用户必须接入专网才能获得回看服务,对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定义中的“公众”做出了限制。
基于此,在杭州的案件之中,法院最后认定,IPTV回看不属于典型意义上的信息网络传播。而在爱上公司、联通公司案件判决中,亦表示“公众”一词便是只接入专网的IPTV用户,并不能咬文嚼字,对所谓的“公众”、“时间”等强抠字眼。
以往鉴来
世上没有完全一样的两片叶子,也没有完全一样的IPTV“回看”侵权事件。关于如何去定性“回看”模式的版权问题,还需要因时制宜,对症下药,不能以一概全,照葫芦画瓢。
19年杭州的案件的判决,符合行业实际情况,有利于行业发展,充分考量有线电视、IPTV等专网提供的“时移回看”服务的特殊性,不以交互性作为权利定型的唯一标准。
此次河北的案例的判决亦是在三网融合要求下基于政策和法律规范的考量,符合实际情况,不依据一字一句抱令守律,维护了IPTV产品众多上游提供商的合法权益。
互联网技术在持续发展,国家三网融合及IPTV集成播控平台建设也不断深入,IPTV未来如何发展,合法与违法的边界如何定义, 有待于行业各方积极地推进。
责任编辑:侯亚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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