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电总局、信产部联合发布《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规定》
佚名| 《财经》| 2008-01-02

    【流媒体网】摘要:12月29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和信息产业部联合发布《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规定》(下称《规定》),这一规定将于2008年1月31日起生效。

 


 

    12月29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和信息产业部联合发布《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规定》(下称《规定》),这一规定将于2008年1月31日起生效。
    《规定》明确,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需先向广电主管部门申办《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或履行备案手续,然后向电信主管部门申办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规定》还要求申请者须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
    对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广电总局曾在2004年单独发布《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此次与信产部联合发布监管规则,尚属首次。
    新华社12月27日引述信产部部长王旭东的话称,这一管理规定从2006年开始起草,2007年定稿,已经国务院批准同意。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指制作、编辑、集成并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视音频节目,以及为他人提供上载传播视听节目服务。《规定》所称的互联网亦包括移动互联网。
    目前中国至少有160家视频网站,其中大部分为非国有企业,并且不少并未取得许可证。
    根据《规定》,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届满可以续办。申请的流程也已明确,由企业向省级广电局提出申请,20日内给出初审意见,然后向广电总局申报,40日内做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中央直属单位可以直接向广电总局申请。广播电台和电视台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转播类服务的,实行备案制。
    一家非国有的视频网站人士在接受《财经》采访时表示,“新的规定对我们不会有实质性影响。”这家网站目前并没有许可证。他坦承,《规定》对风险投资可能会有一定影响,但仍有办法规避。例如,由一家有国有背景的企业出面申请许可证,实际运作由他们进行。“多一道中间环节,只是增加了成本。”他抱怨说。

责任编辑:lmtw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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