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读:
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网络暴力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反网络暴力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标志着我国反网络暴力工作进入专门立法新阶段。作为网络暴力的高发领域,广电视听行业面临着新的治理要求与合规挑战。本文梳理视听领域反网络暴力法规政策的演进脉络,解读《反网络暴力法》提出的新要求,为行业落实治理责任、完善治理机制提供参考。
一、视听领域反网络暴力法规政策演进脉络
广播电视行业始终把反暴力内容纳入内容创作传播禁止性红线,基本构建起以内容管控为核心、覆盖广播电视与网络视听领域的反网络暴力规则体系。
(一)以清理“暴力内容”为核心的内容治理阶段
早期的反暴力条款偏重于分散式、原则性管控,主要是对含有暴力元素的视听内容进行禁止性管理,确立了任何视听节目不得制作、传播网络暴力信息的红线。
1997年,《广播电视管理条例》明确广播电视节目禁止制作、播放载有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内容的节目,确立了广播电视领域反暴力治理的基本规则。
2007年,《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将反暴力治理范围延伸至网络视听领域,明确禁止含有“诱导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和渲染暴力”以及“侮辱或者诽谤他人”等内容,确立了网络视听领域反暴力治理的基本制度。
2017年以来,《网络视听节目内容审核通则》《网络短视频内容审核标准细则》《网络综艺节目内容审核标准细则》《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等文件相继出台,进一步将反暴力内容的审核标准细化,对视听新业态也划出反网络暴力的红线。
(二)以培育“良好生态”为核心的生态治理阶段
随着网络生态的复杂化,反网络暴力治理思路从原则性要求发展为覆盖“事前预防、事中干预、事后追责与救济”的全链条体系,治理手段更加精细化。
2020年,《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首次以部门规章形式明确禁止网络暴力行为,明确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履行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不得开展网络暴力、人肉搜索、深度伪造等违法活动,要求平台加强审核、及时处置,标志着反网暴治理从内容清理转向生态建设新阶段,为广电视听领域反网暴治理指明了方向。
2022年,中央网信办印发《关于切实加强网络暴力治理的通知》,要求平台建立健全网络暴力信息识别预警、快速处置机制,进一步细化了包括网络视听在内的反网络暴力治理实操要求,推动治理从内容层面深入到行为层面。
(三)以“专门立法”为核心的精准施策阶段
近年来,反网络暴力立法进入专门化、精细化阶段,为精准打击和防范网络暴力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
2024年,《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成为我国首部专门针对网络暴力信息治理的部门规章。该法规首次对“网络暴力信息”作出明确界定,并对网络视听节目、网络直播、短视频等业态提出专门治理要求,明确了广播电视等部门的网络暴力信息监督管理工作责任,推动广电视听行业从单一的内容审核转向对行为的全链条、全环节防控。
202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网络暴力法(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意见,首次从国家层面对网络暴力的概念、治理原则、平台责任、政府职责及司法保护等作出系统性规定,将为视听领域打击和防范网络暴力提供上位法保障。
(四)以“未成年人”为重点的特殊保护规制
未成年人反网络暴力,始终是广电视听领域反网络暴力治理的重中之重,也是法规政策演进过程中持续强化的核心方向。
《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分类办法》以及将出台的《反网络暴力法》等,都对未成年人作出专门规定。这些法规明确要求广电视听服务机构建立适配未成年人使用场景的保护机制,对涉及未成年人的网络暴力信息采取更严格的审核标准、更快速的处置流程,细化未成年人个人信息、隐私的特殊保护规则,构建从预防、识别到处置、救助的全链条未成年人反网络暴力规制体系。
二、《反网络暴力法》对广电视听行业的核心要求
《反网络暴力法》系统整合过往分散的制度资源,将行之有效的治理经验上升为法律规范,构建全链条治理体系,对广电视听机构的法定职责、内容管理、技术应用和宣传教育等提出明确要求。
(一)界定法律定义,统一认定标准
首次在法律层面明确了“网络暴力”的定义,将其界定为通过网络集中或持续实施的侵害名誉权、隐私权等活动,列举了“侮辱谩骂、造谣诽谤、煽动仇恨”等具体形式;要求发现含有网络暴力信息的网络视听节目等服务的,应当及时删除信息或者停止提供相关服务;加强对网络直播、短视频等服务的内容审核,及时阻断含有网络暴力信息的网络直播,处置含有网络暴力信息的短视频。这为视听内容制作传播确立了明确的法律准绳,为视听机构的内容审核提供了清晰、统一的法律标准,解决了过去因概念模糊导致的“不敢管、不会管”的问题。
(二)压实各方责任,构建全链条治理体系
《反网络暴力法》着力构建“预防-监测-处置-救济”的全链条责任体系,将广电视听机构列为核心责任主体。
明确广电部门的监管职责。明确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广播电视等部门则“依据职责开展反网络暴力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这确立了广播电视部门的法定责任,即参与建立网络暴力治理机制,对网络暴力进行分类治理;开展反网络暴力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参与对网络服务提供者落实网络暴力治理责任情况的监督检查。
压实平台和从业者的主体责任。设立“平台治理”专章,构建了系统化的平台责任体系。一是预防与监测责任,要求视听平台建立健全监测识别机制,建立特征库和预警模型,主动发现网络暴力风险。二是处置与报告责任,平台发现网络暴力信息,必须立即停止传输,采取删除、屏蔽等措施,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建立健全辟谣机制。三是特殊主体责任,对“用户数量巨大或者对用户具有显著影响的网络平台”提出建立快速响应机制、定期风险评估和发布治理年报等更高要求。四是MCN机构管理责任,要求MCN机构对实施网络暴力活动的签约账号,依法依约采取警示、暂停营利权限、解除协议等措施。
(三)强化技术治理,防范新型风险
《反网络暴力法》鼓励和支持网络暴力防范治理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推广,运用人工智能技术提升网络暴力治理能力,同时也对技术滥用行为进行管控。一是智能识别与动态预警,要求平台采用“人工智能+人工审核”相结合的方式,主动发现网络暴力风险,并建立预警模型。二是风险阻断,发现存在网络暴力风险时,不得利用算法推荐等技术推送相关信息,切断网络暴力信息通过算法放大传播的路径。三是AI内容治理,明确禁止利用生成合成、个性化推送等人工智能技术制作、复制、发布、传播网络暴力信息,落实AI生成内容标识制度,并建立健全内容溯源机制。
(四)突出重点,强化未成年人特殊保护
保护未成年人是广电视听内容管理的重中之重,《反网络暴力法》对此作出了专门安排,将“青少年模式”从行业自律要求上升为法定义务。强制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等服务提供者必须通过“未成年人模式”向未成年人提供服务;要求平台以醒目便捷的方式,为监护人提供安全风险提醒和了解使用情况的功能;在未成年人模式下,对可能引发网络暴力的内容进行严格过滤。
(五)主动引导,明确视听媒体的宣传教育义务
《反网络暴力法》规定:“报刊出版单位、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和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创新宣传方式,通过开设专题专栏、加强新闻报道、发布公益广告等方式,有针对性地开展反网络暴力宣传教育”,明确了视听媒体不是网络暴力的传播载体,而是反网络暴力治理的宣传阵地,承担普法宣传的社会责任。
三、依法治理网络暴力的路径与对策
(一)系统性制修订行业法规政策体系
目前,广电视听领域反网络暴力规则分散在不同位阶、不同时期出台的法规文件中,部分规则仍停留在原则性要求层面,建议对广墦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现有法规政策、标准规范进行系统性梳理,对不符合上位法要求或与新认定标准不一致的内容进行修订,同时针对《反网络暴力法》提出的新责任、新义务,制定专门的行业配套规则,形成以《反网络暴力法》为核心、覆盖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全业态的反网络暴力法规政策体系。
(二)健全与《反网络暴力法》相适配的治理规则
一是制定内容识别标准。广播电视部门会同国家网信部门,尽快制定视听节目网络暴力内容识别标准,明确侮辱谩骂、造谣诽谤等信息的具体表现形式和判断标准,为内容制作、审核提供明确指引。
二是建立监测识别机制。指导视听平台建立健全“网络暴力监测识别机制”,建立“网络暴力特征库、典型案例样本库和预警模型”,提升技术识别能力,细化网络暴力信息的监测预警、快速处置、举报受理、线索移送等操作流程。
三是细化AI内容防范指引。督促平台调整算法推荐机制,禁止向用户推送含有网络暴力信息的内容。明确AI生成视听内容的标识要求、审核标准、责任归属,建立内容溯源机制,防止AI技术被滥用。
四是强化未成年人保护规范。制定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视听内容种类、范围、判断标准和提示办法,指导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平台健全未成年人模式专项规范,对可能引发网络暴力的内容进行严格过滤,完善监护人的知情和监督功能。
(三)强化视听行业反网络暴力生态治理
一是压实各方治理责任。广播电视部门落实主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参与多部门协同的网络暴力治理机制,对视听领域网络暴力进行分类治理。网络服务提供者建立健全用户注册、账号管理、个人信息保护、信息发布审核、监测预警、识别处置、投诉举报等反网络暴力相关制度,制定更为细化的内容审核标准和处置规则。完善MCN机构和创作者管理规则,将反网络暴力要求纳入签约协议,压实内容创作端的源头治理责任。
二是构建行业自律与协同治理格局。推动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等行业组织制定反网络暴力专项自律规范,开展从业人员反网络暴力培训,建立行业内部举报和惩戒机制。视听媒体主动履行宣传教育义务,普及《反网络暴力法》相关知识,提升公众对网络暴力危害性的认识,引导用户自觉规范网络行为,营造反对网络暴力的行业氛围。推动行业协同治理,在内容生产、审核、传播的全链条中嵌入防范机制,形成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协同发力的治理格局。
《反网络暴力法》为视听领域网络暴力治理提供了系统化的制度方案。广电视听行业应当主动对标法律要求,在规制建设、技术升级、生态共建、协同治理等方面持续发力,切实履行好法定职责和社会责任,为亿万网民,特别是未成年人,营造一个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精神家园。
(作者单位:国家广电总局发展研究中心。相关课题研究属“中国互联网发展基金会网络视听精品扶持专项基金支持项目”)
责任编辑:李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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