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紫被盗脸、边江被偷声:AI微短剧正在引爆哪些版权雷区?
林沛| 视听潮| 2026-04-29
【流媒体网】摘要:AI微短剧的“轻”与法律挑战的“重”。

  原标题:(短剧撞上AIGC,合规比流量更先一步)

  2026年初,Seedance2.0的出现及更大规模应用,搅动了影视行业的一潭春水。在创作层面的焦虑之外,AIGC带来的改变是不可逆的,尤其AI微短剧的更新迭代更是如火如荼。

  在这样激烈的市场演进中,AI微短剧不仅是市场问题、生产问题,更是政策问题、法律问题。

  基于此,视听潮对话北京市文化娱乐法学会传媒与数字营销行业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国樽律师事务所律师陈静。在进入文娱法领域之前,她是一位拥有20年工作经验的文娱工作者,先后参与或主导过上百个文娱项目的宣发,亦担任过剧集出品人、话剧制作人等角色。

  作为一名对影视内容有着深度经验与理解的复合型律师,她认为微短剧当前遇到的问题,并不因其体量小而更轻,反而更“重”了。

  在监管适配和政策落地方面,微短剧的监管方法应区别于长中剧,但内容审查标准则需要逐步与长中剧对齐。而对于制片方和平台而言,将关注点从“比数量”转到“拼质量”上来,或许是一种较为理智的心态。

  虽然从微短剧切入,但就法律视角而言,内容创作中的问题从不以长短而论。从杨紫、温峥嵘的“盗脸”到边江、季冠霖的“偷声”,这些问题涉及微短剧、直播、短视频、“二创”视频等多个领域。

  对话过程中,我们感受到AIGC对于一切影视内容,甚至是非传统视频内容都在进行再定义、再形塑。而以法律视角看待相关问题,显然更加全面,也更加通透。

  体量虽小,挑战更“重”

  「视听潮」:您过往的职业经历聚焦长剧或大型节目,从您的职业经历出发,您认为当前微短剧在法律角度面临哪些特殊挑战?

  陈静:我做了将近20年的长内容制作和宣发,也踩过不少坑,所以有意识地去补了法律,多了一个律师的身份和视角。基于“内容+法律”的双重经验,我会觉得,微短剧在版权上遇到的问题,并不因其体量小而更轻,反而更“重”了。

  首先,它跑得太快了,而且几乎和AI一起爆发——在传统的盗版传播、洗稿抄袭、擅自改编这些老问题之外,又叠加了AI“换皮”“换头”和AI低门槛洗稿等新情况,再加上一些项目本身存在权利不明、署名不规范等现象,很多隐患在初期就已经埋下了。

  其次,微短剧的分发机制打破了长内容传统的制播路径,转向平台、制作方、投流方、小程序等多主体共同参与的结构。各方授权标准经常不统一,有的授权没有依据,有的超范围使用,导致权利链条错位、断裂,“一权多授”的情况在实践中也并不少见。一旦出问题,很容易变成各方互相推责任。

  第三,微短剧消费呈现出上线快、周期短、观看碎片化的趋势,这在客观上造成了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的局面,给一些人留出了更大的逐利空间。

  微短剧在生产、发行、消费三端都重构了传统影视的商业逻辑,前期“野蛮生长”加大了版权失序、低俗擦边、畸形价值观以及产量过剩等问题,但随着备案制度逐步落实、监管规则不断细化、各方责任边界进一步厘清,从业者的心态会逐渐从“比数量”转到“拼质量”上来。

  「视听潮」:目前广电总局提出了长中短剧协同发展的命题,这是就内容而言的,就您看来,微短剧在监管适配、政策落地等方面有哪些特殊性需要关注?

  陈静:在我看来,微短剧监管在适配和政策落地方面最需要关注的是监管方法应区别于长中剧,但内容审查标准则需要逐步与长中剧对齐。

  微短剧具有“短平快”的特点,如果沿用长中剧“先审后播”模式,容易错失最佳商业窗口。

  自2024年6月起施行的分类分层审核体系正是当前在合规监管与行业实操之间的最优方案。同时,长剧年产几百部,而微短剧年产达到数万部,未来还有可能更多,传统依赖专家把关的方式难以全覆盖,需要通过人审与机审相结合的方式,尽可能平衡效率和质量的关系。

  此外,AIGC推动内容生产规模化,虽然规则要求标注“AI生成内容”,但实际操作中如何界定AI参与程度、区分“辅助”与“主导”,仍缺乏统一、可落地的标准。这就期待监管规则与技术发展同步更新,以帮助AI使用更合规、可控。

  也就是说,只有在政府引导、平台尽责、行业自律三方有机作用下,微短剧行业才能守住价值底线,实现健康、有序和可持续发展,从而避免低俗内容蔓延、价值导向失衡以及侵权违规风险的持续外溢。

  此外,微短剧监管还面临两个新的变量:

  一是跨境传播便捷,小程序或海外平台就能出海,形成“境内备案、境外传播”的新格局,给出海合规、协同监管以及取证都带来了挑战;

  二是用户结构和使用场景差异明显,移动端分发占比高,未成年人接触更直接,可能需要在适龄提示和推荐机制上做更精细的设计。

  「视听潮」:近年来,网络视听监管对微短剧的内容审核、备案要求不断加强,您如何看待当前监管逻辑的变化?平台和制作方该如何建立前置性合规体系?

  陈静:其实就是前面提到的,内容审核标准需要逐步与长中剧对齐。这种“对齐”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三个层面——

  首先是平台主体责任的强化。平台和小程序不再只是内容存储和分发的工具,而要进一步承担起主体责任,严格审核把关,对违规内容负责,例如之前就有某短剧平台因上线低俗内容被约谈和处罚。

  其次是审核逻辑前移。监管重心从“事后通知—删改”转向“事前拦截—预防”。现行三级备案体系按投资额实行分类分层审核,同时明确要求平台关注内容导向。平台不仅要拦截违规内容,更要防范不良价值观的隐性传播,力求将内容风险遏止在上线之前。

  第三是侵权责任压实。平台虽可适用“避风港”原则,但对“明知或应知”的侵权内容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也可能与侵权方一并承担连带责任。

  此外,制作方应进一步做好自律合规,杜绝低俗、侵权内容,在项目启动时厘清IP权属和授权链条,对AI生成内容做好标识和过程留痕;还应加强账号安全管理,防止被盗用或冒用。

  AIGC赋能下的新困境

  「视听潮」:AIGC在微短剧剧本生成、画面剪辑、配音等环节的广泛应用,正在催生哪些新的版权归属与侵权风险?这对监管部门的执法逻辑有哪些新的要求?

  陈静:不仅是微短剧,其实整个影视行业都在加速拥抱AIGC,长剧、综艺节目很快也会深度用起来。这在一定程度上冲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里“作者必须是自然人”(法人作品除外)的前提。

  当AI参与甚至主导生成内容时,人更多呈现为“提示者”“编辑者”甚至“筛选者”的角色,而不再是完整意义上的“作者”。那么,作品到底归谁、权利怎么分配,边界就开始变得模糊。

  目前微短剧运用AI进行创作主要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AI辅助,人来主导写剧本初稿、做分镜头、完成核心表达,这种权利归属相对清晰。

  另一类是AI主导生成,人只给基础提示词,对产出的内容进行简单修改或直接使用。在这种情况下,版权能不能成立、归谁,争议就比较大了。

  还有一类是多方协作创作,涉及出品方、制作方、平台方等,往往需要通过合同去提前约定权利分配。

  不过,AI其实并没有改变侵权认定的核心原则,目前“接触+实质性相似”仍是基本原则。当前的技术已能轻松生成“像某个人的面容”或“接近某个人的声音”,使得任何人都可能拥有“数字分身”,由此引发更进一步的权益分配和人格权保护的问题。

  行业内已有经纪公司官宣签约“数字人”,如若这些数字形象基于真人特征生成,势必涉及新的权益分配。例如,数字人参演微短剧时,片酬和商务应如何约定?若同一数字人涉及多人特征、形象或声音,相关收益如何分配?一人涉及多个数字分身的情况又将怎么处理?版权归属、合同履行等都有可能面临新挑战。

  此外,针对知名艺人的侵权风险也更为突出。近期杨紫、温峥嵘等演员都对自己被“盗脸”的情况进行维权,事实上,这种未经授权的形象一旦用于商业,就构成了对包括肖像权在内的人格权益的实质性侵害。如果这些“假冒数字分身”发表不当言论,还可能引发舆情风险。

  基于上述情况,行业迫切希望监管部门在大模型训练语料合法性以及平台处理侵权内容的统一程序、标准等方面给予指导和支持。

  「视听潮」:使用AI“洗稿”内容、二次剪辑热门片段,这类行为在现有著作权法框架下如何界定侵权边界?平台和创作者该如何规避?

  陈静:洗稿、二次剪辑本质上并不是AI带来的“新类型”,只是AI叠加微短剧之后,使侵权行为门槛更低、数量更多、形态更隐蔽。

  其侵权认定标准仍遵循“接触+实质性相似”,即:一方面,看被诉作品与原作品在剧情主线、人物关系、关键情节、核心台词、分镜构图等“表达层面”是否高度近似,而非仅停留在题材或思想观念层面,并排除公有领域、有限表达等内容;另一方面,看被诉方是否具备接触原作品的可能性,例如原作品已公开发表或存在特定接触路径等。

  通过AI“洗稿”的作品,如果只是对原作品进行表层改写,例如更换角色名称、调整场景或画面风格,但仍保留核心剧情结构和表达,通常会被认定为侵权;而二次剪辑内容如未经授权截取原片段进行传播,尤其是叠加AI换脸、重新配音或改写剧情逻辑的,除可能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外,还可能涉及改编权及保护作品完整权。

  对于创作者而言,应尽量将“原创性”和“可证明性”前置,例如对剧本大纲、人物小传、分镜脚本等关键内容及时做版权登记或电子存证,同时保留AI生成过程中的提示词、版本迭代及人工修改记录,以证明自身创作与贡献度,并确保所使用的AI工具及相关素材来源合规合法。

  对于平台而言,可能更需要通过技术强化对高相似度内容的识别与处置能力,同时针对重点IP设置更严格的审核标准。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微短剧语境下的“二创”很难适用合理使用或法定许可。以“剪辑”“解说”“再创作”为名进行商用传播的内容也必须取得权利人授权,否则亦可能构成侵权。

  「视听潮」:AI生成微短剧已经可以全流程自动化,未来法律会不会直接承认AI生成内容的版权,还是坚持必须有人的独创性?

  陈静:从目前的趋势看,法律大概率仍会坚持人的独创性原则。这符合《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的底层逻辑:版权保护必须基于自然人的创作行为。

  因此,即便AI可以全流程生成内容,当前法律框架下仍不会直接承认AI为作品的作者。

  「视听潮」:微短剧常依赖“网文改编”,但很多改编缺乏清晰授权,这类IP授权链条不完整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通常如何裁判?在您看来,其裁判尺度与传统视听内容有何差异?这对监管政策的完善有哪些启示?

  陈静:网文IP授权市场整体已趋于规范,但部分项目仍因成本考虑选择“打擦边球”、省授权费。一旦被诉,法院并不会因为微短剧体量小就降低保护标准。

  相反,微短剧叙事高度浓缩、单集时长只有几分钟,必须快速立住人物、推动剧情,其核心竞争力往往来自原作的“骨架”而非“血肉”。因此,实务中通常会重点关注微短剧是否提取并再现了原作最为核心的独创性表达,这有点类似向原文字作品“捞干货”。

  微短剧和长剧在侵权认定上都遵循同一套原则,无论长剧还是短剧通常都会对“人设”、情节、场景、台词等进行比对,剔除思想层面和公有领域元素后再进行判断。

  只是微短剧因“压缩表达”,审查重点会更侧重在推动主线剧情的关键人物关系、剧情扣子、故事演进等方面。一旦这些核心要素与原作高度近似,即便调整顺序或更换故事背景,也难以规避侵权。

  “《桃花马上请长缨》案”便是典型例子:侵权短剧《将军!夫人她请旨和离了》虽做了形式调整、台词变换,但核心叙事逻辑、人物关系仍与《桃花马上请长缨》原小说前46章高度雷同,最终被判定侵权。

  基于上述情况,行业期待通过监管政策的完善,在三个方面得到切实回应——

  一是关注平台事前审查而非事后补救。微短剧上线周期较短,相较片面强调维权权利人的举证责任,平台更应平衡上线作品的权利基础证明标准。

  二是提高侵权者“打擦边球”的成本,对重复侵权或恶意行为可探索惩罚性赔偿或禁入等措施,以形成有效震慑。

  三是建立快速响应通道或举报热线,使权利人在完成初步举证后,能够推动平台快速处理并及时下架侵权内容。

  未来3~5年:挑战与建议

  「视听潮」:站在AIGC与微短剧融合的风口,您认为未来3~5年,微短剧行业面临的最大法律挑战或监管挑战是什么?

  陈静:未来3~5年,微短剧行业面临的最大法律挑战,极有可能是重构版权体系与收益分配问题,而监管挑战则可能是从“内容治理”跃迁至“数据治理+算法治理”。

  首先,训练数据合法性将成为最大隐患。

  AI平台抓取海量网文、剧本、影视素材训练模型是否属于“合理使用”,目前尚无统一标准,未来可能出现针对模型本身的诉讼。若训练数据需逐一授权,成本高不可承受;若免责,又冲击现有版权秩序,将倒逼行业重新设计版权体系与收益分配规则。

  其次,自动化批量生成的侵权将突破传统治理。

  AI可以24小时批量生成内容,每个版本稍不留神就变成一个“新作品”,“通知—删除”这种事后处理的方式很难跟上节奏。监管必须从事后处理转向源头管控,如嵌入数字水印、生成即备案,但同时需兼顾微短剧快速上线的行业特性。

  第三,平台的责任边界会被重新定义。

  部分平台现在既参与内容生成又掌握分发和推荐,一旦算法把侵权内容推成爆款,就很难完全站在“中立”的位置。并且算法本身就是可被人为设计和篡改的,当算法被设计和篡改并用于违法行为时,技术中立性本就是一个伪命题。

  因此,从趋势看,监管很可能一方面强化算法透明度要求,另一方面针对借助算法获得高流量传播的侵权行为,进一步明确平台应承担的更高注意义务乃至相应责任。

  「视听潮」:针对AIGC赋能的微短剧内容,当前缺乏监管细则,您认为未来政策制定应优先覆盖哪些核心维度,才能既守住内容安全底线又不抑制行业创新?

  陈静:目前整体感受确实略显“技术先行、规则滞后”。针对未来政策设计,我认为至少应优先覆盖三个重要维度——

  一是内容安全,划定低俗、涉未成年人不当内容及侵权红线。

  二是强制标识,要求AI生成内容显著标注,保障观众知情权。

  三是分层管理,按AI参与程度(辅助/主导)和内容风险等级实施差异化监管,低风险内容简化审核、重点题材强化把关。

  同时,需要看到技术红利并不等于内容红利。市场上流行的“AI短剧出海赚美金”叙事,容易误导创作者和从业者。无论在国内还是海外市场,能够实现商业转化的仍是具备完成度和吸引力的优质内容;内容不过关,即便借助AI降低成本,也难以获得稳定收益。

  因此,在激发创作者热情、保障行业健康发展的前提下,必须重视出海内容合规,防止“低质量内容+流量套利”的路径扩散,这不仅难以持续,也会损害行业生态和用户信任。

  此外,还需警惕一种被忽视的“次生风险”:部分机构借助“AI+微短剧”的风口,对缺乏经验和版权意识的创作者进行收割,通过“微短剧VIP内情分享”等社群方式收取费用。

  这类行为若缺乏规范,不仅可能引发纠纷,更会透支行业信任、削弱创作动力。因此,在完善内容监管的同时,也应将培训、发行与服务环节纳入政策视野,避免“劣币驱逐良币”,确保行业长期创新与良性发展。

  「视听潮」:对于推动微短剧行业在合规框架下实现健康、可持续发展,您最想提出的核心建议是什么?

  陈静:第一,建立可查询的“IP授权库”,把版权从“黑箱”变成“明账”,让制作方能一目了然地查到IP归属、授权层级、使用范围和有效期限。

  现在很多侵权并非主观恶意,而是信息不对称导致的误用,如果在项目设立前就能查清楚“谁有权,授权到哪一步”,其实可以大幅减少低级踩坑。当然,落地这一机制的难度较大,需要足够高级别的平台来处理。最理想的可能是由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来主导,打通各地版权局,形成类似商标审查系统的统一机制。

  第二,引入微短剧创作者多维评分机制,对创作者进行动态评价,并与审核强度、流量分配挂钩,让合规者更顺畅、违规者成本更高,从机制上引导行业自律。

  第三,逐步厘清AI微短剧的版权归属与收益分配规则,明确训练数据合法性边界、生成内容的版权认定标准(按人类独创性贡献分层),以及平台、制作方、AI研发方的收益分配比例。规则清楚了,各方才敢投入,行业才能从“野蛮生长”转向“有序创新”。

责任编辑:凌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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