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台卖版权”“权利滥用”一个影响数百万影视从业者的法案正在推进
邓颖翀| 娱乐资本论| 2020-08-07
【流媒体网】摘要:目前,国内版权保护力度尚且不够。去年国内各级版权执法部门同网信、通信、公安等部门联手开展的“剑网2019”活动中,就删除侵权盗版链接110万条,收缴侵权盗版制品1075万件,查处网络侵权盗版案件450件等。

  一个影响数百万影视从业者的草案正在悄然推进。

  酝酿近十年的第三次《著作权法》修订最近公布了全国人大一审稿内容。

  如果你在文娱行业从业超过八年,那么你应该还记得,早在2012年国家版权局就《著作权法》(修订草案第二稿)向社会征求意见时,就曾因“二次付酬”“作者署名”等相关法条引发中国电视剧制作协会、以华谊兄弟为代表的制作公司们与中国导演协会,以及摄影、灯光等影视产业链上的各种从业者之间的论战。

  历经8年,最近公布的一审稿内容早已将此前的争议法条进行修改。然而小娱却发现,一审稿中同样暗藏着两条对文娱行业影响深远的法条,已经被行业广泛关注。

  其中第四十五条法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播放的载有节目信号享有下列权利:许可他人转播;许可他人录制以及复制;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

  也就是说,广播电台和电视台未来也将成为版权市场中的“甲方”,与现有的版权发行商甚至是原版权方们一同争夺版权市场。届时为了夺取市场,很可能发生压价的情况,最终不仅本就承担巨大风险的出品方利益或将受损,整个版权市场也可能变得更加混乱。

  除此以外,第五十条法条同样对著作权方不利。该法条规定:“滥用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扰乱传播秩序的,由著作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目前,国内版权保护力度尚且不够。去年国内各级版权执法部门同网信、通信、公安等部门联手开展的“剑网2019”活动中,就删除侵权盗版链接110万条,收缴侵权盗版制品1075万件,查处网络侵权盗版案件450件等。

  在盗版如此猖獗的情况下,《著作权法》一审稿开始限制著作权方的权益,况且“滥用”和“扰乱传播秩序”概念模糊难以清晰界定具体范围,日后如果有被侵权的版权方起诉盗用版权的一方时,这条法案或许可以成为后者的保护伞,让他们的不法行径避开法律的制裁。

  这些可能造成的后果,相信大家都不愿意看到。

  当电视台成为天然版权方,出品方还怎么卖版权?

  《著作权法》一审稿之所以如此倾向于保护广电,确实有因可循。

  小娱曾在《湖南年广告跌至60亿、节目2亿封顶,综艺招商三大决战打响!》一文中提到,去年湖南卫视的广告收入已经降到60亿,在此之前的两年,该数据分别为100亿和80亿。其他电视台的情况也大抵如此,收入正大幅缩水。

  “现在的市场已经非常不利于电视台的生存,除了头部几家还在大量采购节目以外,其实很多电视台已经失去采购的能力。”某版权公司创始人何平向小娱感叹道,“现在市级台基本上就不买电视剧了,更别说县级台。华策创办的早年间,工作人员还会背着录像带坐着火车一个县一个县到处去卖节目,现在这可能吗?”

  基于这种情况,不难理解这条法条的初衷,然而这样就能解决问题么?

  假使一审稿通过,那些把版权卖给电视台,在电视台上播出的电视剧、综艺和体育赛事等如果想要在视频平台或者其他内容平台上同时或者二次播放时,不用经过版权方许可,电视台就可以将版权作品的信号进行再次许可销售。

  这样确实可以增加电视台的收入,但对于制作方、视频平台和观众,乃至整个文娱行业而言,都将产生重大影响。

  “制作方要求多一点发行窗口是无可厚非的,更何况视频平台的购买力显然高于电视台。”某版权公司从业人员沈星感叹道。可见视频平台对版权方收入的重要性。以腾讯视频为例,去年播放量排名前五的电视剧中有三部是网台剧,相信给版权方带来不少收入。

  一旦电视台也加入到版权市场的甲方行列,按照“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规定,未来视频网站可以直接从电视台购买这些剧集的版权,届时电视台和版权方为了竞争市场很容易出现压价卖版权给视频平台的情况,两者的利益最后都可能受到损害。

  尤其是在当下的我国剧集市场,出品方的风险本来就极高:每年有三分之一强的剧集被积压,数万集电视剧仍在仓库无法见天日,2019年就连上市公司的年报都显示平均剧集毛利率已经从2018年的19.48%降到了5.93%。

  不过有行业人士徐飞认为“该法条即便通过也无法实现保护电视台的初衷”,他向小娱解释到:“如果法案真的通过,为了实现利益最大化版权方肯定会想出各种方法来应对。以前电视剧版权方授权给电视台的使用期限都是10年左右,这10年里卫视可以随便播这部剧;现在很多版权方在卖播出权给电视台时,会提前把播出次数约定好;如果法案通过,版权方完全可以把使用期限再次缩短,甚至短至半年,最后电视台得不偿失。所以这个法条不仅无法真正帮助电视台,还可能造成版权行业的混乱局面。”

  除此以外,这个法条还涉及重在直播的体育赛事。2018年优酷首次拿下世界杯网络直播权,有媒体报道该版权费高达16亿元。赛事期间优酷的DAU骤增,保持在过亿量级,可见体育赛事对视频平台的导流作用。目前优爱腾三家分别付出不斐的成本购买了几个独家热门赛事的新媒体版权,有欧洲国家联赛、法甲联盟、CBA、NBA等。

  这本是件好事,没想到这些版权购买方却饱受侵权困扰。购有多个重点体育赛事新媒体播放权的苏宁体育,目前已经起诉了将近300起侵权案件,这些案件大多是因为电视台擅自将赛事播出信号授权给IPTV,IPTV将此播出信号通过集成播控平台,转化成新媒体端播出的信号,轻易从“广播权”偷梁换柱到“新媒体播放权”。

  然而法院根据现有法律对这些过程相似的案件进行判决时,结果却常常不一致。首先,因为存在争议点。在苏宁体育诉浙江电信、杭州电信、浙江广电新媒体公司侵权案中,因苏宁体育主张中超比赛是作品,依据《著作权法》最终胜诉;而在另一起诉海南联通的案件中,因对方主张中超不是作品,这个争议点给了法院发挥空间,导致败诉。

  其次在广播权和广播组织者权上容易产生混淆。目前广播组织者即电视台在从事许可的事情,这个行为其实没有获得权利方的许可,但目前权利方对传播渠道的考察相对缺失,甚至IPTV运营方在权利方明确并不包含IPTV权利或者限定播出平台时仍然会以广播组织者权主张自己合法使用和授权;

  最后,因为广电体系内的政策性文件太多,且大部分为非公安文件,导致法院容易产生认知偏差,比如认为不限次数重播就相当于点播,另一方面权利人维权也十分困难,在请教行业专家时因为被诉侵权主体是广电,要么讳莫如深要么就是广电体系从业者,进而使得认知变得更为复杂。

  可见,在已有法律的基础上,法院在判定电视台侵权版权购买方的案件时,都会出现在这样的情况。更何况《著作权》一审稿中放宽电视台权利,“许可他人转播,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郭晨辉认为:“那么这个许可权是不是需要受到著作权人或者邻接权权利人限制呢?这会让问题变得更加复杂,法官更加迷茫。”

  而且,电视台许可其他视频平台或者IPTV转播该体育赛事对花费巨额购买该赛事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平台来说太不公平。更重要的是,苏宁知识产权总监郭晨辉告诉小娱:“这样其实最终危害的是赛事组织者和最终消费者的权益。”

  目前,大部分球队的收入依靠于广播和衍生品,比如中超公司的股东就是由所有球队构成,最后进行收益分成。一旦《著作权法》一审稿通过,版权购买方利益受损,自然会提出解约或者降低版权费用的要求,届时损失的就是这些球队的利益。况且,有不少球队已经面临财务吃紧的状况。而对于用户因为赛事运营变现渠道受限,在无法有效获取收益的情况下,一方面赛事制作投入将大幅下降,另一方面也将会更多的转化到用户身上。“本赛季PP体育推出中超免费看的政策,很大程度上就是得益于近期对体育赛事维权案件的利好使得部分平台选择了授权合作,而合作后IPTV收费并未增加,最终受益的还是用户”

  到最后,版权方、版权购买方、电视台、用户的利益都得不到保障,何必呢?

  在权利保护还未完善的时候,为何就关心“权利滥用”?

  另一个让小娱感到震惊的法条,同样对版权方不太友好。第五十条法条规定:“滥用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扰乱传播秩序的,由著作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众所周知,目前国内版权保护力度尚且不够。花5元就能从盗版贩子那买来正在上映的电影资源;某短视频平台上的做号党还曾得意洋洋的告诉小娱她如何靠搬运优爱腾的视频赚钱;影视内容、游戏的玩法设计、综艺模式抄袭、音乐版权侵权的现象还时常发生。

  去年国内各级版权执法部门同网信、通信、公安等部门联手开展的“剑网2019”活动中,就删除侵权盗版链接110万条,收缴侵权盗版制品1075万件,查处网络侵权盗版案件450件等。

  在这样的环境下,《著作权法》一审稿中竟然新加法条开始限制著作权方的权利。

  首先,“滥用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范围难以界定。

  看到这条,相信不少人第一时间会想到视觉中国。去年视觉中国曾被曝出知名的“黑洞事件”,即它将欧洲南方天文台拍摄的人类历史上首张黑洞照片打上自己的水印,如果用户需要使用,得向视觉中国支付高达2000元的版权使用费。连国旗、领导人形象和不少企业的商标也曾出现在视觉中国的网站中,被其纳入版权库。

  一旦发现有人将这些照片商用,视觉中国一纸诉状立马送上门来。自媒体人三表曾戏称:“如果你是一个自媒体,还未收到视觉中国的律师函,说明做的不够大”。

  像视觉中国这样的行为,是否属于“滥用著作权”的范围内呢?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李琛曾在《<著作权>修订不宜引入“权利滥用”条款》中提到:“像某些图片网站这样的维权行为普遍被称为权利滥用,其实是网站对自己并不享有权利的作品主张保护,这是‘没有权利’,而非权利滥用。”在“没有权利”的前提下,据澎湃新闻报道,某些图片网站在这类侵权官司中的胜算率仍然高达96%。

  由此可见,在司法过程中法律界专家和法官几乎很难做到清楚的鉴别和厘清权利的归属,更何况“滥用著作权“这样高纬和复杂的定义。更有甚者,在互联网领域一直存在着避风港原则和平台管理双向思潮的交叉,就好比在一个平台看到用户对某部电影的二次创作,或者看到用户直播“一起看恐怖片”,一般人很难界定这是否属于平台对该部影视的侵权,还是用户的自发创作。 据了解,当下全球各国涉及著作权法的法律体系中,“滥用著作权“的规定几乎没有先例。稍有不慎,就容易被盗版商拿来钻空子逃避责任。 另外权利滥用条目的出现,也不利于当下正在成长的针对商家的音乐零售模式(就是集体购买著作权,再向众多中小商户收入版权使用费)。比如音乐平台Spotify注资并联合成立的Soundtrack Your Brand、苹果旗下的Apple Music for Business,都是这样一家模式。 这些新锐公司,最重视的就是现在音乐界正在呼吁的公播音乐付费,即当咖啡馆、商场、餐厅这些商业场所在播放音乐时,也需要向音乐版权方支付费用,这明显有利于音乐产业的壮大及健康发展。据Soundtrack Your Brand两年前的调研报告显示,全球共有2130万使用个人账户进行音乐商用的企业,每年将给音乐创作者们带来26.5亿美元的损失。

  按照一审稿,商家们在拒绝向流媒体平台向支付公播音乐的版权费时,将后者告上法庭时,法律该如何判断流媒体平台是否“权利滥用”呢?如果判定结果是“权利滥用”,不仅给音乐创作者们带来利益上的损失,还有损整个音乐产业的壮大和发展。

  更有甚者,因为第五十条标明的前提条件是:“滥用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扰乱传播秩序的”,那么在一个本身就难以界定的前提条件下,其所处罚的罚款不但不能服众,还有可能突破数亿元。

  其次,“扰乱传播秩序”又该如何界定?知乎上已经有心细的网友注意到这点,提出“版权买断行为是否违反新版著作权法”的疑问。

  依此类推,视频平台买断某部影视作品的版权致使其他平台无法上线、某音乐平台买下一张专辑的独家发行权导致其他音乐平台需要下架该专辑、游戏版权方要求未获得该版权的直播平台下架相关视频等是否会因为具有“排他性”而被视为“扰乱传播秩序”呢? 针对这条法案,已经有不少法律界人士公开发出质疑。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熊文聪认为:“权利滥用难以成为一个独立自洽的概念,顶多算是一种宣誓性和修辞话表达,究其原因是它经不起逻辑推敲”。 李琛呼吁:“就我国著作权保护的具体情况而言,权利滥用不是著作权法律实践的主要矛盾,当务之急依然是遏制较为严重的侵权现象。” “《著作权法》首先是一个权利保护法,典型的《著作权法》包含版权的限制和例外条款,法条中经常出现的词是‘合理使用’‘法定许可’等,比如游戏版权方起诉玩家将玩游戏的过程的视频上传公共平台时,法院会依据法律判断玩家是否合理使用。而不是用游戏版权方是否是‘权利滥用’的思路来判定。”一位游戏行业资深人士告诉小娱。

  八年前《著作法草案》曾引行业内讧 其实,2012年《著作权法》(修订草案第二稿)公布时就因“电影等视听作品二次付酬”等引起过一波行业争议。

  当时有法条规定:“原作作者、编剧、导演、作词、作曲者有权就他人使用视听作品获得合理报酬”,这意味着一部影视作品有多个“著作人”,如果作品想要在市场中二次播放,则需要争取所有著作人的同意并向他们支付报酬。这样一来不仅把版权交易的时间拉长许多,还会导致制片方的利益骤减。 中国电视剧制作协会首先站出来表示反对,他们愤慨道:“大腕片酬本就饱受诟病,如果法案通过,现在的雇佣关系变成与制作方的合作关系,在后续卖片中持续受益,这是要让大腕赚到钵满盆溢,制片方血本无归吗?”以华谊兄弟为代表的制片方也强烈反对,称“二次付酬破坏了影视行业的盈利模式,该法案一旦通过,会对影视行业造成致命性打击”。

  李少红作为中国电影导演协会会长则作以强烈支持,呼吁“作者应该拥有二次获酬”,赢来不少导演的支持。没成想这一举动惹怒编剧、摄影师、灯光等行业从业者,大家认为李少红把“二次付酬”的受益对象限定为导演,是对影视产业中其他创作人员的不尊重。一时间,引发一场激烈的行业内讧。 在各方的据理力争下,2014年《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反映出立法部门对行业意见的积极回应。在送审稿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中规定:“视听作品的特定的财产权和“利益分享”由制片者和主要演员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则上述特定的财产权由制片者享有,但是表演者享有署名权和分享收益的权利”。也就是说,现在影视作品播出只需要向原著、编剧、词曲作者、演员等一次性支付报酬即可。 时隔6年,今年公布的《著作权法》一审稿也有明显进步,通过增加资金方面的惩罚来提高侵权行为的违法成本。 以往如有侵权行为发生,惩罚仅为“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如果损害公共利益,行政管理部门有权没收其违法所得;现在一审稿第五十条和第五十二条中都明确规定 “非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非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但这看似提升的额度,对市场的规范与促进作用非常明显。

  比如说,目前市场面存在大量的换皮游戏,通常这些游戏的月流水在百万级别以上,却常常涉及IP侵权。按照“非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非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这将有利于打击、遏制侵权盗版,保护更多的精品游戏,能够在市场中跑出来。

  这次《著作权法》的修改前后历经十年,至今尚未最终确定,据了解,全国人大关于《著作权法》的意见征集中,有多达16万条意见,而其他法律只有2、300条,可见《著作权法》涉及的利益之广泛。我们希望立法除了正确和代表弱势群体发声以外,更要考虑适用性和平衡性,吸引更多的资金和优秀人士进入行业,这样才能真正促进版权行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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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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