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回看”权利性质的探析(上)
陶丹,罗小布| 流媒体网| 2019-05-20
【流媒体网】消息:本文首先从由“电视回看”引发的争议,其所带来的社会效益、版权争议展开,另外对“电视回看”定性的考量因素做了深度剖析。

  本文分为上下两部发布,阅读下篇请猛戳《“电视回看”权利性质的探析(下)》

  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作出了《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广电“提高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辐射力和影响力,必须加快构建技术先进、传输快捷、覆盖广泛的现代传播体系”。构建现代传播体系对有线电视而言,首先是结合或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和通讯技术对传统有线电视的信号接收方式、传输方式和收看方式进行改造,也就是实现模拟电视向数字电视、单向广播电视向交互电视、标清电视向高清电视、被动收视向自主选择收视的转变;其次是按照国务院“三网融合”的统一部署,由传统媒体向以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为代表的新媒体转型。需要着重说明的是,高清交互电视对百姓而言,就是在保留原有的广播方式基础上,增加了“电视回看”、“广播时移”和“视频点播”;其中的“电视回看”是将原来社会强制形成的“黄金时间”转化为百姓自主定义或确定的、在一定时间内随时可收视的、属于百姓自己的电视“黄金时间”,也就是在一定范围内或程度上保护或尊重了公民的自主选择权利。需要补充说明的是,“三网融合”是“宽带中国计划”的基础,其目的有二;一是增加国家竞争力,二是增加公民净福利。由于“电视回看”顺应了社会快节奏、多元化、民主化和个性化的要求,提高了百姓文化消费的净福利,因此是高清交互电视中最受欢迎的应用;以北京为例,点击量中的近70%来自“电视回看”;也就是说,“电视回看”已经成为高清交互电视用户收看电视的基本收视行为或收视习惯。目前,高清交互机顶盒已经普及到农村地区,“电视回看”等功能更大的意义在于服务于这些弱势群体收视,使得他们能够在个人的一定时间内收看到缓存的节目。

  2014年7月11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同志在会见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高锐先生时指出:“中方愿意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加强合作,推动国际知识产权规则朝着普惠、包容方向发展,让创新创造更多惠及各国人民”。

  由“电视回看”引发的争议

  (一)“电视回看”的原理:广播的另一种表现形式

  用户通过私人发起的方式,使用遥控器操作高清交互电视机顶盒,向有线高清交互电视平台的回看系统发出回看的业务请求指令,高清交互电视平台的内容运作系统开始启动,系统通过机顶盒反馈的智能卡号、物理区域等信息进行资源调配,根据用户发出的请求的具体信息,将储存在用于保障直播流安全顺利播出的缓存服务器上的节目通过有线电视网络推送到高清交互电视机顶盒端,同时,将节目传输的频道、节目ID等信息告知高清交互电视机顶盒,机顶盒收到上述相关信息后,按照解码的流程解码出视频。

  实际上,“电视回看”的真正含义是分担了一部分或全部广播的直播流的功能;也就是说,在广播电视进入交互电视时代,“电视回看”既是广播电视互补品,也是广播电视的替代品。首先,“电视回看”是直播流的备份;模拟信号转数字信号以来,有线电视网络公司在传输直播信号流的同时对直播流进行备份,这一存储在服务器上的备份直播流在一定时间内可以经过用户的指令进行调取,便形成了“电视回看”的模式。其次,与VOD(交互式视频点播系统)这种应用结构模式不同,“电视回看”中的节目流为线性节目的完整备份,而不是块状点播形式的交互回传,是未加以人工删选、编辑的过程;“电视回看”的EPG(电子节目单)信息同直播流的EPG信息一样,也是自动生成;即便是电视回看的EPG内容与直播流内容不符,也无法在其匹配生成过程进行人工干预,只能在事后进行修改。再者,在频率频道愈来愈匮乏的今天,“电视回看”承担了一部分的直播广播功能;由于频道资源日趋紧张,部分广播频道只能保留“电视回看”而没有广播;也就是说,“电视回看”是广播频道落地可选的方式之一。第四,在交互电视时代,“电视回看”是各电视台广播电视所占频道资源的扩展和延伸,将电视台的广播生产力或播出能力提高3~4倍;传统的广播电视节目,一般每日重播三次或四次,以便提高电视节目送达率;需要说明的是,传统广播电视同一节目,多次重复播出,其本质也是电视回看;高清交互电视普及后,广播电视无需重复播出,可由“电视回看”实现其送达率。第五,“电视回看”承接了电视台安全播出补救或弥补功能,一旦电视台播出发生错误,可以通过“电视回看”进行修补。最后,“电视回看”不是长期备份,一般最多一周内便自行删除;而不是像VOD点播一样,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可以反复收看。

  (二)“电视回看”的社会效益

  快节奏、高强度、碎片化是中国当代城市公民生活的基本特征,个性化和定制化是进入后工业时代的、现代中国的客观社会需求或要求,尤其是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这样的一线国际化城市。由广播电视台设定的、传统电视时代的黄金时间“晚八点”不仅已经不符合社会或时代的要求,而且也不符合党和政府最大限度、最大范围利用主流媒体传播正能量的要求。例如在交通拥挤、居住分散的一线城市内,占据相当大比例的上班族、加班族等,要么“晚八点”还在回家路途上颠簸,要么加班到十点、十一点;对于这些人群来说,“晚八点”便不再是黄金休闲时间。如今,用户个性化的需求愈来愈凸显,电视的播放时间由过去的被动接收,逐渐趋向于用户根据自己的生活节奏来选择或定制,以顺应后工业时代的发展。而“电视回看”恰恰是后工业时代电视的基本特征,既顺应了人民群众的意愿,通过时移的方式满足不同时段人的需求,又能增强和巩固主流舆论阵地,是现代传播体系中的一项民生工程,这也是北京市政府将高清交互电视普及作为为民办实事工程的根本原因。北京第三方用户满意度调查显示,用户对“电视回看”的满意度高达97%。

  “电视回看”为百姓提供了便捷的收视服务,将社会黄金时间改变为“个人黄金时间”,使得用户个人拥有了自主选择的权利。例如,现如今的电视台的娱乐节目百花齐放,但是对于时间段的选择都集中在周五到周日的黄金时段,这就使得用户被迫做出一个选择。而“电视回看”这项服务使得用户自主选择了个人的黄金时间,丰富了休闲娱乐的收视生活,促进了社会的安定与和谐。

  (三)“电视回看”引起的版权争议

  “电视回看”在给市民用户带来了巨大社会价值的同时,在法学界引发了一场争议,对于“电视回看”的产生是否侵犯了著作权人的权利?“电视回看”应享有的播放权利是法律意义上的“广播权”还是“信息网络传播权”?

  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著作权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对其进行了修改,将“广播权”修改为“播放权”,规定“播放权,即以无线或者有线方式公开播放作品或者转播该作品的播放,以及通过技术设备向公众传播该作品的播放的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无线或者有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无论是现有《著作权法》,还是《著作权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中没有明确有线电视网络公司通过有线传播电视节目的“电视回看”行为应属于“播放权”还是“信息网络传播权”,这给未来“电视回看”的权利性质造成了一定的空白,在未来的司法实践中,很有可能将“电视回看”作为交互式传播作品而被界定为信息网络传播权。

  对于“电视回看”定性的考量因素

  (一)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平衡”机制

  知识产权法具有促进经济发展和科学文化繁荣的社会公共利益目标两个方面,这两种二元价值目标的实现是以激励机制为基础、以利益平衡调节机制为手段。知识产权法的直接目的是保护知识产品的创造者等知识产权人的利益,因为只有充分地激励知识产权人从事知识创造的积极性,才能产生更多更好的为社会需要的知识产品,但是知识产权法的最终目的则是通过保障知识产权人利益的激励机制,促进知识和信息的广泛传播,促进科学、文化进步与经济发展。这是知识产权法对整体的社会利益的追求,也是知识产权法的社会目标。

  知识产权法担负着实现在一般社会公众利益之上的、更广泛的、社会公共利益方面的重任,具有重要的公共利益的价值目标。知识产权法既要保护私人权利,也要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以促进社会进步,要调整好知识产权人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关系,以保障技术、思想和信息被及时地、广泛地传播和利用。

  因此,著作权法不仅要充分保护作者权益,通过保障这种有限的专有权利,被转化为一种对作者从事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创作的激励;而且著作权法还要保障公共利益。著作权法是为了公共的利益而对智力作品的创造和传播的支持,通过授权著作权利人垄断性的权利来促进知识信息被更多地分享,使得更多的人获得接收更多的资讯。著作权法的公共利益的目的体现为促进学习、保留公共领域、促进公众接近作品、促进大众文化繁荣等。

  著作权法的目的是通过激励可能产生创造性作品的最广泛的生产和传播而促进知识和学习,而不是仅强调这些作品的价值。从知识产权法“利益平衡”机制的角度出发,“电视回看”若被合理使用,则是体现了知识产权法的目的与利益平衡的理念。用户使用“电视回看”调取节目信息用于个人学习、研究等活动,这一行为在本质上体现了信息分享、知识传播和文化发展的价值和意义,使得用户可以在这样一个公有领域里接近作品、接触知识和信息,这也正体现了在当代民主社会中著作权法丰富了民主文化、促进了思想和知识的交流、促进信息和教育资源的创造和分配的目的,也体现了促进大众文化发展的政策目标。

  (二)知识产权法需要与配套产业的发展相适应

  有线电视实现数字化、高清化和双向交互化不仅是有线电视产业发展的必然趋势,而且是相关现代文化产业发展必备的基础设施之一,包括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文化艺术、网络文化、文化休闲娱乐、文化用品和设备以及其他文化服务产业;“电视回看”是基础设施中的一项基本功能。知识产权的发展需要与有线电视产业的发展相适应或需求平衡点。

  2012年1月21日,美国参议院取消了定于2012年1月24日举行的对《保护知识产权法案》(Protect Intellectual Property Act,PIPA)提案的程序表决;众议院也表示将暂停考虑众议院的《停止在线盗版法案》(Stop Online Piracy Act,SOPA)提案。SOPA和PIPA得到了好莱坞电影公司、音乐行业、图书出版界和美国商会的广泛支持;但众多互联网公司,包括谷歌、Facebook、Twitter都认为这些法案对他们产生威胁,称会扼杀互联网的创造性,同时迫使搜索引擎和社交媒体成为司法部的警官;维基百科等出版商也反对这些法案,认为损害了互联网信息的自由传播。

  美国互联网服务商担心SOPA和PIPA法案会带来内容审查,妨碍创新;认为打击盗版,必须锁定盗版根源,而不应该祸及网络服务商。在互联网企业联合刊登在《纽约时报》题为《为了保护创新,我们站在一起》声明中写道“我们支持这些法案所声明的目标——为打击侵权和山寨的国外‘不良’网站提供更有力的工具。不幸的是,这些法案同样会使得遵守法律的美国互联网及科技公司承担新的不确定的负债……。我们不能接受目前版本的法案,并希望你能够保留创新和活力……。”

  此外,当时在美国国内还有人认为SOPA和PIPA方案可能违宪,担心新的法案会对言论自由造成潜在伤害;因为在2011年11月15日国会针对 SOPA 的听证会上没有来自反对者的证词;科技公司、人权组织、互联网用户,都没有被邀请成为证人;证词都是来自“盗版的受害者”,即好莱坞制片公司、商务部。

  美国参众两院推迟SOPA和PIPA表决重要理由之一,也是基于兼顾各方利益的平衡原则考虑;在众议院,司法委员会主席、得克萨斯州共和党众议员拉马尔·史密斯(Lamar Smith)在取消正式起草《制止对经济创新力的在线威胁以及对知识产权的侵犯》(PIPA)案的计划时表示:“众议院司法委员会将推迟审议立法问题,直到在解决办法上达成广泛一致”。

  (三)新闻自由与资讯自由的权利(“了解权”、“知情权”)

  新闻自由的保护不仅在于新闻出版界本身,而且还在于公众“获得信息和思想的权利”。公民获取资讯的自由,在西方国家称之为“了解权”、“知情权”。从其宪法的立法目的来说,新闻自由的保护是以社会公众的利益而不是新闻出版界的利益为价值取向。公民在不损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的情况下获得信息资料,这是公民行使言论自由权利的基础。资讯自由是言论自由权利的延伸和发展,从一定意义上说,它反映了西方国家社会公众参与政治活动和实现自身权力的追求。

  言论和出版自由的前提是对信息的掌握与交流。信息有赖于传播,即进行传递、输送、沟通、交流信息的活动。在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关于禁止国会制定剥夺人民言论自由的规定,是管理大众传播和实行新闻自由的法律根源。美国法官和学者从该宪法条款中概括出两项原则:“意思之自由交换”与“表现自由之接近完全保障”。前者指公民有充分获取资料、交流思想、发表意见、监督政府的自由;后者指最大限度而非绝对地保障表现自由。我国宪法充分保障公民的各项自由权利,新闻自由作为言论自由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已被法律所确认。现行宪法明确规定公民的言论和出版自由。在我国,新闻自由是广大新闻工作者基于人民的委托所享有的依法自由从事采访、写作、发表、新闻作品并不受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最重要的是,人民群众也基于新闻自由原则广泛了解各种新闻和信息,撰稿发表意见,监督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可见,新闻自由、资讯自由也是广大公民所享有的权利。新闻自由的保护不仅在于新闻出版界本身,而且还在于公众“获得信息和思想的权利”。从宪法的立法目的来说,新闻自由、资讯自由的保护是以社会公众的利益而不是新闻出版界的利益为价值取向。

  新闻自由、资讯自由都是公民个人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基于表现自由而发生,从支配的对象来说,都是体现一定思想内容的信息,在不同的使用领域被称为新闻、信息,或者是作品。公众“获得信息和思想的权利”与这种信息或作品的生产、传播有关,基于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公民才可以自由地使用这些信息,接受信息。作为消息、知识、资料形态出现的信息,在著作权法中往往表现为享有专有权利的作品,但这种权利不应成为思想和信息交流的障碍,例如“电视回看”的用户基于个人学习、研究的目的或是非营利的教学目的等使用这些节目作品,无一不是传播活动的体现。著作权提供的保护可以对抗非法的竞争者,但不能阻碍公众对作品的接近、使用和分享。在当今社会,信息的公开传播对于社会的发展进步起到了不可磨灭的作用,对于“电视回看”这一新兴事物来说,不能简单地界定用户个人的使用行为侵权行为而使自由之公益和民主社会屈从于传统著作权观念下的私人独占权。

责任编辑:李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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