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文广新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福建自贸区福州、厦门、平潭片区管委会,省局机关各处室,省新闻出版广电稽查总队: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2017〕55号)和《福建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简称“《目录》”,下同),为认真做好我局系统“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事项名称。《目录》中涉及新闻出版广电部门事项11项,名称与我局系统《权责清单》(闽审改办〔2018〕36号)和纵向清单不一致,经梳理规范调整为9大项(事项名称对照详见附件1)。
二、改革方式。改革审批方式共四种:一是直接取消备案事项1项,二是实施告知承诺事项4项,三是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事项2项,四是严格市场准入事项2项。同时责任单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做相应调整。
三、参照上海市浦东新区“证照分离”改革的具体做法,我局制定了“证照分离”改革事项操作规则(详见附件2-10)。
现将改革事项操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各设区市局将本通知转发辖区县(市、区)新闻出版广电行政管理部门。
附件1.《目录》与《权责清单》事项改革对照表(新闻出
版广电部分)
2.取消“出版物出租经营备案”事项监管措施
3.外商投资的电影院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核发操作规则
4.从事音像制品制作业务审批操作规则
5.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审
批(不含商标、票据、保密印刷)操作规则
6.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审批操作规则
7.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审批操作规则
8.外商投资印刷企业的印刷经营许可证核发操作规则
9.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核发操作规则
10.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审批操作规则

外商投资的电影院电影放映经营许可
审批告知承诺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对“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区域电影业的监管,优化行政审批程序,完善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根据《电影产业促进法》《电影管理条例》《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福建自贸试验区福州、厦门、平潭三个片区,8个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福清融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福州元洪投资区、漳州招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7个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漳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泉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三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莆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龙岩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1个国家级新区(福州新区)外商投资的电影院设立许可及后续监管,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职责分工)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漳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福建自贸试验区福州、厦门、平潭片区管委会、福州新区管委会负责外商投资的电影院电影放映许可的行政审批,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属地新闻出版广电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电影院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许可相关规定
第四条(许可条件)
设立外商投资的电影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当地文化设施的布局与规划;
2.有固定的营业(放映)场所;
3.中外合资电影院,合营中方在注册资本中的投资比例不得低于51%;对全国试点城市:北京、上海、广州、成都、西安、武汉、南京市中外合资电影院,合营外方在注册资本中的投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75%;
4.合资、合作期限不超过30年。
第五条(申办材料)
1.下列材料,申请人必须于首次申请时提交:
(1)《福建省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外商投资)》(如设立分公司需注明总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盖章原件1份);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放映员资质证明 (盖章复印件各1份);
(3)《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盖章复印件1份);
(4)经营场地平面图 (盖章复印件1份);
(5)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 (盖章复印件或原件1份);
(6)消防部门核发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盖章复印件1份)。
2.其他材料,申请人可承诺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
公司章程 (盖章复印件1份)。
第三章 审批程序和后续监管
第六条(申请)
申请人应当到窗口递交相关申办材料。申请人收到窗口发出的告知承诺书后,愿意作出承诺的,提交经申请人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及申办材料。
第七条(审核与决定)
窗口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首次递交材料及承诺书的,应当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申请人如果在约定期限内不能提交上述规定的全部材料的,窗口按照《电影产业促进法》、《电影管理条例》等规定,实施行政审批,约定期限不计入审批时间。
第八条(文书和证书的送达)
窗口应当在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依法送达相关文书和证书。
第九条(后续监管)
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的决定后2个月内,行政审批部门对审批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组织现场核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由行政审批部门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第十条(诚信档案)
行政审批部门及属地新闻出版广电管理部门在审查、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被审批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记入信用系统,并对该申请人、被审批人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第十一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8年5月15日起施行。
外商投资的电影院电影放映经营许可监管措施
一、事项名称
外商投资的电影院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核发。
二、事项类别
告知承诺。
三、监管内容
依据《电影产业促进法》《电影管理条例》《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进行监管。
四、监管措施
落实科学、规范的抽查制度、责任追溯制度,建立违规企业名录和违法经营者黑名单制度。完善常态化监管机制,采取随机抽查、专项督查等方式,提高监管水平。
(一)日常检查
1.告知承诺后的检查。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属地新闻出版广电管理部门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2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实地勘察。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2.安全检查。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属地新闻出版广电管理部门对企业开展安全检查,发现企业存在安全隐患的,开具整改通知单,并跟踪落实整改情况,直至整改到位;对屡次整改不到位的,依法注销行政审批决定。
3.随机抽查。根据“双随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安排开展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规范企业,开具整改通知单,并跟踪落实整改情况,直至整改到位;对屡次整改不到位的,依法注销行政审批决定。
(二)重点复查。对曾被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的对象,自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开始一年内,复查次数不少于2次。对复查过程中发现仍存在问题的,依法注销行政审批决定。
(三)举报核查。对各类举报渠道接收到的举报信息进行核查。对被许可人资格及其经营范围的投诉举报在第一时间受理并进行核查。核查中发现确实存在问题的,开具整改通知单,并跟踪落实整改情况,直至整改到位;对屡次整改不到位的,依法注销行政审批决定。
五、监管程序
(一)按照检查计划,落实检查工作。执法人员做好新闻出版广电系统行政检查现场笔录,检查结束后,应将检查情况备案,并进行汇总。
(二)按投诉举报线索进行检查。公布监督举报投诉电话、传真、邮寄地址,及时受理并核查。核查情况及处理结果及时反馈举报者。
(三)抄告抄报相关职能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在事中事后监管中发现违法行为属于执法部门监管职责的,应当及时通报属地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加强监管协作。初步实现行业管理部门与执法部门的信息实时传递和无障碍交换,实现监管与执法相互衔接,防止出现监管真空。
六、监管处理
(一)对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违法行为,根据《电影产业促进法》《电影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且不属我单位管辖的,及时移交有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
七、监管是否涉及其它部门
(一)部门协管。建立与公安、工商等单位信息共享、查处通报、案件抄送制度。
(二)社会共管。实现社会共同监管,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舆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实现社会共同监管,推动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诚信经营。
八、监管处室(单位)
各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管理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
九、投诉举报电话:0591-88116579。
从事音像制品制作业务审批告知承诺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对“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区域音像行业的监管,优化行政审批程序,完善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根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福建自贸试验区福州、厦门、平潭三个片区,8个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福清融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福州元洪投资区、漳州招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7个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漳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泉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三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莆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龙岩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1个国家级新区(福州新区)音像制品制作单位的设立许可及后续监管,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职责分工)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厦门、漳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福建自贸试验区福州、厦门、平潭片区管委会、福州新区管委会负责音像制品制作许可的行政审批,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属地新闻出版广电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音像制品制作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许可相关规定
第四条(许可条件)
从事音像制品制作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音像制作单位的名称、章程;
2.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音像制作专业技术人员,从事音像制作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5人;
3.有必要的技术设备;
4.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第五条(申办材料)
1.下列材料,申请人必须于首次申请时提交:
(1)《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申请表 (盖章原件1份);
(2)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有关专业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身份证明和资格证书 (盖章复印件1份);
(3)工作场所使用证明 (盖章复印件1份)。
2.其他材料,申请人可承诺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
企业章程 (盖章复印件1份)。
第三章 审批程序和后续监管
第六条(申请)
申请人应当到窗口递交相关申办材料。申请人收到窗口发出的告知承诺书后,愿意作出承诺的,提交经申请人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及申办材料。
第七条(审核与决定)
窗口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首次递交材料及承诺书的,应当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申请人如果在约定期限内不能提交上述规定的全部材料的,窗口按照《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等规定,实施行政审批,约定期限不计入审批时间。
第八条(文书和证书的送达)
窗口应当在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依法送达相关文书和证书。
第九条(后续监管)
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的决定后2个月内,行政审批部门对审批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组织现场核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由行政审批部门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第十条(诚信档案)
行政审批部门及属地新闻出版广电管理部门在审查、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被审批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记入信用系统,并对该申请人、被审批人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第十一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8年5月15日起施行。
行政许可机关的告知
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2017〕55号),本行政许可机关就行政许可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本行政许可事项的依据为: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二、法定条件
本行政许可事项获得审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1.有音像制作单位的名称、章程;
2.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音像制作专业技术人员,从事音像制作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5人;
3.有必要的技术设备;
4.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申请表 (盖章原件1份);
2.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有关专业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身份证明和资格证书 (盖章复印件1份);
3.企业章程 (盖章复印件1份);
4.工作场所使用证明 (盖章复印件1份)。
四、首次递交材料时必须提供和可以承诺补充提供的材料
(一)下列材料,申请人必须于首次申请时提交:
1.《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申请表 (盖章原件1份);
2.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有关专业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身份证明和资格证书 (盖章复印件1份);
3.工作场所使用证明 (盖章复印件1份)。
(二)其他材料,申请人可承诺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
企业章程 (盖章复印件1份)。
五、承诺的期限和效力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和必须首次递交的材料后,行政许可机关将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六、监督和法律责任
申请人应当在本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应补充的材料。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将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本行政许可机关,将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2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许可机关将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七、诚信管理
对申请人作出承诺后,未在承诺期限内提交材料的,将在行政许可机关的诚信档案系统留下记录,对申请人以后的同一行政许可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从事音像制品制作业务许可监管措施
一、事项名称
从事音像制品制作业务审批。
二、事项类别
告知承诺。
三、监管内容
依据《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监管。
四、监管措施
落实科学、规范的抽查制度、责任追溯制度,建立违规企业名录和违法经营者黑名单制度。完善常态化监管机制,采取随机抽查、专项督查等方式,提高监管水平。
(一)日常检查
1.告知承诺后的检查。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属地新闻出版广电管理部门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2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实地勘察。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2.安全检查。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属地新闻出版广电管理部门对企业开展安全检查,发现企业存在安全隐患的,开具整改通知单,并跟踪落实整改情况,直至整改到位;对屡次整改不到位的,依法注销行政审批决定。
3.随机抽查。根据“双随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安排开展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规范企业,开具整改通知单,并跟踪落实整改情况,直至整改到位;对屡次整改不到位的,依法注销行政审批决定。
(二)重点复查。对曾被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的对象,自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开始一年内,复查次数不少于2次。对复查过程中发现仍存在问题的,依法注销行政审批决定。
(三)举报核查。对各类举报渠道接收到的举报信息进行核查。对被许可人资格及其经营范围的投诉举报在第一时间受理并进行核查。核查中发现确实存在问题的,开具整改通知单,并跟踪落实整改情况,直至整改到位;对屡次整改不到位的,依法注销行政审批决定。
五、监管程序
(一)按照检查计划,落实检查工作。执法人员做好新闻出版广电系统行政检查现场笔录,检查结束后,应将检查情况备案,并进行汇总。
(二)按投诉举报线索进行检查。公布监督举报投诉电话、传真、邮寄地址,及时受理并核查。核查情况及处理结果及时反馈举报者。
(三)抄告抄报相关职能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在事中事后监管中发现违法行为属于执法部门监管职责的,应当及时通报属地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加强监管协作。初步实现行业管理部门与执法部门的信息实时传递和无障碍交换,实现监管与执法相互衔接,防止出现监管真空。
六、监管处理
(一)对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违法行为,根据《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且不属我单位管辖的,及时移交有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
七、监管是否涉及其它部门
(一)部门协管。建立与公安、工商等单位信息共享、查处通报、案件抄送制度。
(二)社会共管。实现社会共同监管,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舆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实现社会共同监管,推动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诚信经营。
八、监管处室(单位)
各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管理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
九、投诉举报电话:0591-88116579。
企业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企业或个人
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审批
(不含商标、票据、保密印刷)告知承诺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对“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区域印刷行业的监管,优化行政审批程序,完善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福建自贸试验区福州、厦门、平潭三个片区,8个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福清融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福州元洪投资区、漳州招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7个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漳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泉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三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莆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龙岩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1个国家级新区(福州新区)音像制品制作单位的设立许可及后续监管,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职责分工)
市新闻出版广电部门(含平潭)负责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不含商标、票据、保密印刷)许可的行政审批,属地新闻出版广电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许可相关规定
第四条(许可条件)
企业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已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有企业的名称、章程;
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3.有适应业务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不在有居住用途的场所内;
4.有能够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
5.设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须有必要的包装装潢印刷设备,具备2台以上十年生产的且未列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的胶印、凹印、柔印、丝印及后序加工设备;设立其他印刷品企业须有适应业务需要的生产设备;
6.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
7.有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第五条(申办材料)
1.下列材料,申请人必须于首次申请时提交:
(1)印刷单位审批事项申请表(盖章原件1份);
(2)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①属于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②租赁(借用)房屋的,提交租赁(借用)协议复印件及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属于转租(借)的,还应当提交产权人同意转租(借)的文件复印件;租用军队房产的,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和《军队房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③自有房产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交下列产权归属证明之一复印件: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购房合同复印件;或街道、乡、镇政府或者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产权归属证明;或开发区、科技园区等管理单位出具产权归属证明)(盖章复印件1份);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盖章复印件1份)。
2.其他材料,申请人可承诺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
企业章程 (盖章复印件1份)。
第三章 审批程序和后续监管
第六条(申请)
申请人应当到窗口递交相关申办材料。申请人收到窗口发出的告知承诺书后,愿意作出承诺的,提交经申请人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及申办材料。
第七条(审核与决定)
窗口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首次递交材料及承诺书的,应当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申请人如果在约定期限内不能提交上述规定的全部材料的,窗口按照《出版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等规定,实施行政审批,约定期限不计入审批时间。
第八条(文书和证书的送达)
窗口应当在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依法送达相关文书和证书。
第九条(后续监管)
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的决定后2个月内,行政审批部门对审批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组织现场核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由行政审批部门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第十条(诚信档案)
行政审批部门及属地新闻出版广电管理部门在审查、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被审批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记入信用系统,并对该申请人、被审批人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第十一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8年5月15日起施行。
行政许可机关的告知
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2017〕55号),本行政许可机关就行政许可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本行政许可事项的依据为:
1.《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第十条;
2.《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新闻出版总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6号)第三条;
3.《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4.《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15号,2017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13号修订)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
二、法定条件
本行政许可事项获得审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1.已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有企业的名称、章程;
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3.有适应业务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不在有居住用途的场所内;
4.有能够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
5.设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须有必要的包装装潢印刷设备,具备2台以上十年生产的且未列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的胶印、凹印、柔印、丝印及后序加工设备;设立其他印刷品企业须有适应业务需要的生产设备;
6.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
7.有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印刷单位审批事项申请表(盖章原件1份);
2.企业章程 (盖章复印件1份);
3.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①属于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②租赁(借用)房屋的,提交租赁(借用)协议复印件及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属于转租(借)的,还应当提交产权人同意转租(借)的文件复印件;租用军队房产的,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和《军队房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③自有房产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交下列产权归属证明之一复印件: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购房合同复印件;或街道、乡、镇政府或者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产权归属证明;或开发区、科技园区等管理单位出具产权归属证明)(盖章复印件1份);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盖章复印件1份)。
四、首次递交材料时必须提供和可以承诺补充提供的材料
(一)下列材料,申请人必须于首次申请时提交:
1.印刷单位审批事项申请表(盖章原件1份);
2.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①属于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②租赁(借用)房屋的,提交租赁(借用)协议复印件及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属于转租(借)的,还应当提交产权人同意转租(借)的文件复印件;租用军队房产的,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和《军队房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③自有房产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交下列产权归属证明之一复印件: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购房合同复印件;或街道、乡、镇政府或者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产权归属证明;或开发区、科技园区等管理单位出具产权归属证明)(盖章复印件1份);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盖章复印件1份)。
(二)其他材料,申请人可承诺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
企业章程 (盖章复印件1份)。
五、承诺的期限和效力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和必须首次递交的材料后,行政许可机关将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六、监督和法律责任
申请人应当在本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应补充的材料。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将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本行政许可机关,将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2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许可机关将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七、诚信管理
对申请人作出承诺后,未在承诺期限内提交材料的,将在行政许可机关的诚信档案系统留下记录,对申请人以后的同一行政许可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
(不含商标、票据、保密印刷)监管措施
一、事项名称
企业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企业或个人从事其他印刷品
印刷经营活动(不含商标、票据、保密印刷)审批。
二、事项类别
告知承诺。
三、监管内容
依据《出版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进行监管。
四、监管措施
落实科学、规范的抽查制度、责任追溯制度,建立违规企业名录和违法经营者黑名单制度。完善常态化监管机制,采取随机抽查、专项督查等方式,提高监管水平。
(一)日常检查
1.告知承诺后的检查。市新闻出版广电管理部门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2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实地勘察。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2.安全检查。属地新闻出版广电管理部门对企业开展安全检查,发现企业存在安全隐患的,开具整改通知单,并跟踪落实整改情况,直至整改到位;对屡次整改不到位的,依法注销行政审批决定。
3.随机抽查。根据“双随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安排开展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规范企业,开具整改通知单,并跟踪落实整改情况,直至整改到位;对屡次整改不到位的,依法注销行政审批决定。
(二)重点复查。对曾被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的对象,自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开始一年内,复查次数不少于2次。对复查过程中发现仍存在问题的,依法注销行政审批决定。
(三)举报核查。对各类举报渠道接收到的举报信息进行核查。对被许可人资格及其经营范围的投诉举报在第一时间受理并进行核查。核查中发现确实存在问题的,开具整改通知单,并跟踪落实整改情况,直至整改到位;对屡次整改不到位的,依法注销行政审批决定。
五、监管程序
(一)按照检查计划,落实检查工作。执法人员做好新闻出版广电系统行政检查现场笔录,检查结束后,应将检查情况备案,并进行汇总。
(二)按投诉举报线索进行检查。公布监督举报投诉电话、传真、邮寄地址,及时受理并核查。核查情况及处理结果及时反馈举报者。
(三)抄告抄报相关职能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在事中事后监管中发现违法行为属于执法部门监管职责的,应当及时通报属地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加强监管协作。初步实现行业管理部门与执法部门的信息实时传递和无障碍交换,实现监管与执法相互衔接,防止出现监管真空。
六、监管处理
(一)对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违法行为,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且不属我单位管辖的,及时移交有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
七、监管是否涉及其它部门
(一)部门协管。建立与公安、工商等单位信息共享、查处通报、案件抄送制度。
(二)社会共管。实现社会共同监管,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舆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实现社会共同监管,推动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诚信经营。
八、监管处室(单位)
各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管理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
九、投诉举报电话:0591-88116579。
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许可(含通过互联网等
信息网络方式)告知承诺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对“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区域印刷行业的监管,优化行政审批程序,完善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福建自贸试验区福州、厦门、平潭三个片区,8个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福清融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福州元洪投资区、漳州招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7个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漳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泉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三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莆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龙岩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1个国家级新区(福州新区)音像制品制作单位的设立许可及后续监管,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职责分工)
县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含平潭)负责出版物零售业务(含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方式)的行政审批,属地新闻出版广电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含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方式)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许可相关规定
第四条(许可条件)
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已完成工商注册登记;
2.工商登记经营范围含出版物零售业务;
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第五条(申办材料)
1.下列材料,申请人必须于首次申请时提交:
(1)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申请表(盖章原件1份);
(2)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①属于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②租赁(借用)房屋的,提交租赁(借用)协议复印件及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属于转租(借)的,还应当提交产权人同意转租(借)的文件复印件;租用军队房产的,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和《军队房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③自有房产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交下列产权归属证明之一复印件: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购房合同复印件;或街道、乡、镇政府或者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产权归属证明;或开发区、科技园区等管理单位出具产权归属证明)(盖章复印件1份);
(3)如属于外商投资的,应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含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申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个体工商户)(盖章复印件1份);
(4)如属于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申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个体工商户,需提供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特别行政区护照或香港、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1份)。
2.其他材料,申请人可承诺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
属单位申请的,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属个人申请的,提交经营者身份证明(盖章复印件1份)。
第三章 审批程序和后续监管
第六条(申请)
申请人应当到窗口递交相关申办材料。申请人收到窗口发出的告知承诺书后,愿意作出承诺的,提交经申请人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及申办材料。
第七条(审核与决定)
窗口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首次递交材料及承诺书的,应当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申请人如果在约定期限内不能提交上述规定的全部材料的,窗口按照《出版管理条例》《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等规定,实施行政审批,约定期限不计入审批时间。
第八条(文书和证书的送达)
窗口应当在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依法送达相关文书和证书。
第九条(后续监管)
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的决定后2个月内,行政审批部门对审批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组织现场核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由行政审批部门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第十条(诚信档案)
行政审批部门及属地新闻出版广电管理部门在审查、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被审批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记入信用系统,并对该申请人、被审批人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第十一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8年5月15日起施行。
行政许可机关的告知
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2017〕55号),本行政许可机关就行政许可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本行政许可事项的依据为:
1.《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四次修订)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
2.《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商务部令第10号)第十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三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
二、法定条件
本行政许可事项获得审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和标准:
1.已完成工商注册登记;
2.工商登记经营范围含出版物零售业务;
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申请表(盖章原件1份);
(2)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①属于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②租赁(借用)房屋的,提交租赁(借用)协议复印件及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属于转租(借)的,还应当提交产权人同意转租(借)的文件复印件;租用军队房产的,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和《军队房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③自有房产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交下列产权归属证明之一复印件: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购房合同复印件;或街道、乡、镇政府或者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产权归属证明;或开发区、科技园区等管理单位出具产权归属证明)(盖章复印件1份);
(3)属单位申请的,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属个人申请的,提交经营者身份证明(盖章复印件1份)。
(4)如属于外商投资的,应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含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申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个体工商户)(盖章复印件1份);
(5)如属于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申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个体工商户,需提供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特别行政区护照或香港、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1份)。
四、首次递交材料时必须提供和可以承诺补充提供的材料
(一)下列材料,申请人必须于首次申请时提交:
1.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申请表(盖章原件1份);
2.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①属于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②租赁(借用)房屋的,提交租赁(借用)协议复印件及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属于转租(借)的,还应当提交产权人同意转租(借)的文件复印件;租用军队房产的,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和《军队房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③自有房产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交下列产权归属证明之一复印件: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购房合同复印件;或街道、乡、镇政府或者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产权归属证明;或开发区、科技园区等管理单位出具产权归属证明)(盖章复印件1份);
3.如属于外商投资的,应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含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申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个体工商户)(盖章复印件1份);
4.如属于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申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个体工商户,需提供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特别行政区护照或香港、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1份)。
(二)其他材料,申请人可承诺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
属单位申请的,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属个人申请的,提交经营者身份证明(盖章复印件1份)。
五、承诺的期限和效力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和必须首次递交的材料后,行政许可机关将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六、监督和法律责任
申请人应当在本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应补充的材料。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将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本行政许可机关,将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2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许可机关将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七、诚信管理
对申请人作出承诺后,未在承诺期限内提交材料的,将在行政许可机关的诚信档案系统留下记录,对申请人以后的同一行政许可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许可
(含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方式)监管措施
一、事项名称
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含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方式)审批。
二、事项类别
告知承诺。
三、监管内容
依据《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进行监管。
四、监管措施
落实科学、规范的抽查制度、责任追溯制度,建立违规企业名录和违法经营者黑名单制度。完善常态化监管机制,采取随机抽查、专项督查等方式,提高监管水平。
(一)日常检查
1.告知承诺后的检查。县级新闻出版广电管理部门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2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实地勘察。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2.安全检查。属地新闻出版广电管理部门对企业开展安全检查,发现企业存在安全隐患的,开具整改通知单,并跟踪落实整改情况,直至整改到位;对屡次整改不到位的,依法注销行政审批决定。
3.随机抽查。根据“双随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安排开展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规范企业,开具整改通知单,并跟踪落实整改情况,直至整改到位;对屡次整改不到位的,依法注销行政审批决定。
(二)重点复查。对曾被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的对象,自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开始一年内,复查次数不少于2次。对复查过程中发现仍存在问题的,依法注销行政审批决定。
(三)举报核查。对各类举报渠道接收到的举报信息进行核查。对被许可人资格及其经营范围的投诉举报在第一时间受理并进行核查。核查中发现确实存在问题的,开具整改通知单,并跟踪落实整改情况,直至整改到位;对屡次整改不到位的,依法注销行政审批决定。
五、监管程序
(一)按照检查计划,落实检查工作。执法人员做好新闻出版广电系统行政检查现场笔录,检查结束后,应将检查情况备案,并进行汇总。
(二)按投诉举报线索进行检查。公布监督举报投诉电话、传真、邮寄地址,及时受理并核查。核查情况及处理结果及时反馈举报者。
(三)抄告抄报相关职能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在事中事后监管中发现违法行为属于执法部门监管职责的,应当及时通报属地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加强监管协作。初步实现行业管理部门与执法部门的信息实时传递和无障碍交换,实现监管与执法相互衔接,防止出现监管真空。
六、监管处理
(一)对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违法行为,根据《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且不属我单位管辖的,及时移交有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
七、监管是否涉及其它部门
(一)部门协管。建立与公安、工商等单位信息共享、查处通报、案件抄送制度。
(二)社会共管。实现社会共同监管,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舆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实现社会共同监管,推动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诚信经营。
八、监管处室(单位)
各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管理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
九、投诉举报电话:0591-88116579。
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许可监管措施
一、事项名称
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审批(含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方式)(含2个子项:1.单位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审批;2.出版物批发单位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二、事项类别
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
三、监管内容
依据《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进行监管。
四、监管措施
落实科学、规范的抽查制度、责任追溯制度,建立违规企业名录和违法经营者黑名单制度。完善常态化监管机制,采取随机抽查、专项督查等方式,提高监管水平。
(一)日常检查
1.符合法定条件,准予许可后,检查经营者是否按照相关规定从事与其业务相对应的出版物发行活动。
2.发行的出版物是否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内容的违禁出版物;是否存在销售非法出版物的行为。
3.经营者是否从依法设立的出版发行单位进货;是否将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至少保存两年;是否张贴和散发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或者有欺诈性文字的征订单、广告和宣传画;是否擅自更改出版物版权页等违法违规行为。
4.经营者是否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利用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是否在其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链接标识;许可证是否存在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等情况。
5.企业正式投入运营后,按规定按时限进行安全检查,每个月将检查结果汇总、通报,根据检查结果,要求企业整改、暂停相关业务等,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规定期限内未消除的注销其资质。
6.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管理工作例会,加强对企业的安全宣传教育,提升企业安全责任意识。
(二)重点复查。对曾被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的对象,自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开始一年内,复查次数不少于2次。对复查过程中发现仍存在问题的,依法注销行政审批决定。
(三)举报核查。对各类举报渠道接收到的举报信息进行核查。对被许可人资格及其经营范围的投诉举报在第一时间受理并进行核查。核查中发现确实存在问题的,开具整改通知单,并跟踪落实整改情况,直至整改到位;对屡次整改不到位的,依法注销行政审批决定。
五、监管程序
(一)按照检查计划,落实检查工作。执法人员做好新闻出版广电行业行政检查现场笔录,检查结束后,应将检查情况备案,并进行汇总。
(二)按投诉举报线索进行检查。公布监督举报投诉电话、传真、邮寄地址,及时受理并核查。核查情况及处理结果及时反馈举报者。
(三)抄告抄报相关职能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在事中事后监管中发现违法行为属于执法部门监管职责的,应当及时通报属地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加强监管协作。初步实现行业管理部门与执法部门的信息实时传递和无障碍交换,实现监管与执法相互衔接,防止出现监管真空。
六、监管处理
(一)对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违法行为,根据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且不属我单位管辖的,及时移交有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
七、监管是否涉及其它部门
(一)部门协管。建立与公安、工商等单位信息共享、查处通报、案件抄送制度。
(二)社会共管。实现社会共同监管,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舆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实现社会共同监管,推动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诚信经营。
八、监管处室(单位)
各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管理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
九、投诉举报电话:0591—88116579。
外商投资印刷企业从事印刷经营活动许可监管措施
一、事项名称
从事出版物印刷和外商投资印刷经营活动审批(子项2.外商投资印刷企业的印刷经营许可证核发)
二、事项类别
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
三、监管内容
依据《出版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进行监管。
四、监管措施
落实科学、规范的抽查制度、责任追溯制度,建立违规企业名录和违法经营者黑名单制度。完善常态化监管机制,采取随机抽查、专项督查等方式,提高监管水平。
(一)日常检查
1.符合法定条件,准予许可后,检查企业是否按照相关规定从事与其业务相对应的印刷经营活动;许可证是否存在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等情况。
2.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是否建立健全承印验证、承印登记、印刷品保管、印刷品交付、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等五项制度;是否存在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和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是否盗印出版物、销售、擅自加印或者接受第三人委托加印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是否将接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印刷底片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等行为。是否自完成出版物印刷之日起2年内,留存一份接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样本备查。
3.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的企业是否存在印刷假冒、伪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印刷容易对消费者产生误导的广告宣传品和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等行为。印刷注册商标标识的,是否按规定保存《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2年;印刷包装装潢印刷品的,是否按规定将样品全部交付委托印刷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留存。
4.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个人,是否存在印刷标有密级的文件、资料、图表等,是否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是否印刷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内部使用的有价或者无价票证,是否印刷有单位名称的介绍信、工作证、会员证、出入证、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等专用证件,是否印刷宗教用品等行为。印刷企业印刷的其他印刷品,是否在保留的印件上加盖“样本”、“样张”戳记。
5.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印刷品,其中印刷出版物的,是否有省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的批准文件;印刷包装装潢和其他印刷品的,是否有设区市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出具的备案表。印刷的境外印刷品是否全部运输出境。
6.企业正式投入运营后,按规定按时限进行安全检查,每个月将检查结果汇总、通报,根据检查结果,要求企业整改、暂停相关业务等,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规定期限内未消除的注销其资质。
7.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管理工作例会,加强对企业的安全宣传教育,提升企业安全责任意识。
(二)重点复查。对曾被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的对象,自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开始一年内,复查次数不少于2次。对复查过程中发现仍存在问题的,依法注销行政审批决定。
(三)举报核查。对各类举报渠道接收到的举报信息进行核查。对被许可人资格及其经营范围的投诉举报在第一时间受理并进行核查。核查中发现确实存在问题的,开具整改通知单,并跟踪落实整改情况,直至整改到位;对屡次整改不到位的,依法注销行政审批决定。
五、监管程序
(一)按照检查计划,落实检查工作。执法人员做好新闻出版广电行业行政检查现场笔录,检查结束后,应将检查情况备案,并进行汇总。
(二)按投诉举报线索进行检查。公布监督举报投诉电话、传真、邮寄地址,及时受理并核查。核查情况及处理结果及时反馈举报者。
(三)抄告抄报相关职能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在事中事后监管中发现违法行为属于执法部门监管职责的,应当及时通报属地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加强监管协作。初步实现行业管理部门与执法部门的信息实时传递和无障碍交换,实现监管与执法相互衔接,防止出现监管真空。
六、监管处理
(一)对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违法行为,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且不属我单位管辖的,及时移交有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
七、监管是否涉及其它部门
(一)部门协管。建立与公安、工商等单位信息共享、查处通报、案件抄送制度。
(二)社会共管。实现社会共同监管,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舆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实现社会共同监管,推动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诚信经营。
八、监管处室(单位)
各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管理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
九、投诉举报电话:0591—88116579。
严格市场准入改革举措
(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核发)
一、明示审查要求
1.在网站、办公场所公示电影发行经营许可办事指南、申请表以及《电影产业促进法》《电影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公众对许可申请的知晓度。
二、加强日常监管
2.建立信用管理制度,记录申请机构在从事电影发行活动中的失信行为,并按有关规定提供给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对情节严重的失信行为,吊销其许可证。
3.加强对取得电影发行经营许可企业的日常监管工作。制定“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方案,按照《电影产业促进法》《电影管理条例》《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对电影企业发行活动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企业是否发行含有禁止内容的电影片,是否发行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是否利用电影资料片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经营性的发行活动等。
4.依法对电影企业在发行电影片活动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5.加强对电影发行企业的监督,设立监督举报电话(0591—88116579)。
严格市场准入改革举措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审批]
一、明示审查要求
1.在网站、办公场所公示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乙种)办事指南、申请表以及《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公众对许可申请的知晓度。
二、加强日常监管
2.建立信用管理制度,记录申请机构在从事视频点播业务活动中的失信行为,并按有关规定提供给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对情节严重的失信行为,吊销其许可证。
3.加强对取得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机构的日常监管工作。制定“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方案,按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对机构播出活动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机构是否按照批准的事项从事视频点播业务,是否播放不符合规定的广播电视节目,播出前端是否按规定与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监控系统进行联网等。
4.依法对机构播放节目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5.加强对广播电视开办机构的监督,设立监督举报电话(0591—88116579)。
福建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办公室
2018年5月10日印发
2020年1月7日,由流媒体网、易目唯文化主办的以“融智视听•变革升维”为主题的金屏奖将乘载着荣誉再度起航,树先锋、聚合力、谋发展,与您一同见证新产品、新模式和新物种的同时,探寻创新发展的“金钥匙”。值得一提的是,2019金屏奖现场不仅有奖杯证书、鲜花掌声、头脑风暴,呈现出有风采、有深度、有趋势的年度盛典,还特别安排“春联送福贺新年”互动环节,现场写春联送祝福。在晚宴环节,美酒佳肴、曲艺表演,给您集视觉味觉听觉于一体的享受,还有神秘奖品等您来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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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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